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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因各種原因導致公司解散注銷的情形,如資金短缺難以為繼,股東會決議提前解散公司,公司的解散屬于勞動合同終止,公司僅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無需支付二倍賠償金,但是為何公司卻被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20年7月1日入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甲的月工資標準為36000元。崗位為公司的研發崗。
2022年4月15日,A公司向甲所在部門的所有員工發送部門暫停營業通知,通知中還載明公司會向該部門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甲認為A公司關停該部門屬于變相的解除員工,屬于違法解除,應向其支付賠償金。于是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32萬元的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支持了甲,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A公司稱股東會已做出決議提前解散公司,但因公司還有對外投資等,公司解散屬于商業秘密,不希望影響到其他下游公司,故未告知員工公司解散事宜。
法院認為,A公司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公告時載明的理由為事業部無法運營,并未提及公司已經解散,也從未對外披露過公司解散事項,故不能認定其系以公司解散為由向勞動者提出過終止勞動關系。所以A公司應向甲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風險提示
公司以解散為由向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向勞動者告知解散相關事宜,而不能以其他理由代替。公司提前解散是與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公司僅需支付補償金,但是如公司以其他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則會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就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解散注銷時,應如何正確安置員工,以避免產生爭議呢?我們建議:
1、直接終止勞動關系支付補償金
公司提前解散屬于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即終止,如不涉及將員工轉入其他關聯公司情形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結算未支付的工資,年休假等費用后,公司與員工之間再無關聯。另外,如公司與員工之間達成協議或者員工主動離職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將勞動者轉入其他關聯公司
公司解散注銷后,如公司有其他的分公司或關聯公司可以接收本公司的員工,且本公司員工同意去其他分公司工作的,公司需注意需要重新以分公司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因為解散的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是不同的獨立的主體;另外,在將員工轉入其他公司時其工齡需要累計計算;如公司在解散時向員工支付了補償金,新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不計算員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
3、員工不愿去關聯公司的不得強制
如公司在決議解散時,商議將員工全部轉入其他分公司,但是該分公司在其他省份的。如員工不同意,公司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去,也不能以員工不去自動放棄為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解散勞動合同即終止,公司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可閱讀《》【勞動法研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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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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