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張秀峰律師刑事辯護研究
什么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刑法中列舉了五種情形: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②以偽造、編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實踐中,下列情形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行為人為了解決眼前的資金困難,利用合同,臨時騙取對方當事人的預付款供自己經營使用。只要相應的資金確實被用于從事經營活動,則說明行為人仍然有支付對價之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對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行為人在取得財物之后,拒不支付對價,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在對方當事人合同履行完畢后,行為人并沒有利用合同騙取財物,因此不能成立合同詐騙罪。但是,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行為人在簽約時雖然缺乏履約能力,但是有合理依據預期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以合法手段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人力、設備和技術,也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但是即使簽訂合同時或者合同履行中行為人有履約能力,在取得財物后失聯躲藏、攜款潛逃、揮霍財產或者制造假象誘使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由于偵查機關重點尋找有罪證據,因此上述情形中需要行為人自行搜集有利于己的證據,以推翻偵查機關的有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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