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被告C縣公安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程序違法。被告送達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p>
本案中,被告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后,僅送達給被決定人申某某及C縣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違反了相關規定,且被告在已獲知原告家屬電話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在24小時內通知原告的家屬及所在單位和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系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被告B縣公安局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縣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 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決定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未按規定送達強制隔離戒毒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應當送達本人及家屬。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后,未送達給原告家屬,違反通知家屬的法定程序,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因此,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送達給吸毒人員、吸毒人員家屬、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否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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