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接舉報稱原告有涉毒嫌疑,被告受案進行調查,經詢問原告供述其于2016年9月21日20日許在D村家中居住臥室內吸食毒品“冰”,并稱其曾吸食毒品“筋”。被告對原告進行現場尿液檢測,檢測結果為甲基苯丙胺呈陽性。當日,被告E派出所作出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認定張某某吸毒成癮嚴重,被告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決定對原告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嚴重;二是吸毒人員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關于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根據《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嚴重,首先要符合第七條規定的關于吸毒成癮的認定條件,對吸毒人員是否吸毒成癮進行認定,然后再依據第八條規定判斷吸毒成癮人員是否吸毒成癮嚴重,進行吸毒成癮嚴重認定。《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吸毒史”包括曾經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以及有證據證明其之前曾經吸食過毒品(應收集本人陳述或證人證言并且要具有吸毒檢測報告等證據)的情形。
《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是從次數和毒品種類兩個標準來界定吸毒成癮的嚴重程度,應包括多次吸毒且一次或其中部分次數或者全部次數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等情形。關于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認定,應當從吸毒人員吸毒的時間、種類、頻率、吸毒后的反應或者被行政處罰、戒毒經歷等情節綜合考慮。本案,被告提供的原告尿液現場檢測結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只能證明原告體內含有毒品成分,使用毒品行為的事實。
在無法判定原告張某某是否吸毒成癮的情況下,被告E派出所直接依據《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原告吸毒成癮嚴重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而被告對認定原告“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除有本人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屬證據不足,故被告E派出所依據《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直接認定原告張某某吸毒成癮嚴重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另,被告沒有提供關于原告張某某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證據。綜上,被告對原告張某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C區分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
三、對吸毒人員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否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會被撤銷
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直接對吸毒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必須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嚴重。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認定吸毒人員吸毒成癮嚴重,不符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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