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A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相關材料來源于網站,雖非權威的說法,但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被告作出的大麻進入人體后在尿液中留存一周之內的判斷系依據相關理論及工作經驗,不具有排他的證明效力,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告對其認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結合本案原告自國外入境距毒品鑒定11天的情形,本案中尚難認定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
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A自治區B市C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需要調查的事實包括:(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根據被告提供的《詢問筆錄》,原告彭某的陳述實質是否認了其有吸食毒品的故意行為。另外,根據原告陳述,其僅吸食了校友所發香煙一支,對其中是否含有海洛因并不知情,被告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綜上,在原告并未供述其有吸食毒品的行為,且僅有原告尿檢檢測結果嗎啡呈陽性的單一證據下,被告認定原告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一次"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彭某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B市公安局C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一百七十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無證據證實有吸毒行為,吸毒行政處罰被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對吸毒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案例一中,無法證實吸毒人員在A市有吸毒行為,不排除在國外服用過可能檢測為陽性的其他藥品;在案例二中,無法證實吸毒人員有故意吸毒的行為,也無法證實原告有“燙吸”的吸毒行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原告有吸毒行為,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吸毒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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