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C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D鎮。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么某某,男,漢族,住C縣。
原審查明,2018年11月22日14時43分,原告駕車行駛至C縣××路××大街路口時,被C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四名輔警攔停,現場酒精測試結果為66mg/100ml,檢測警員注明是楊某某、郭某某,執勤輔警當場向原告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2019年5月17日,被告C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原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原告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2019年5月31日,原告繳納罰款1000元及加收罰款300元。
本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4年修正)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本案上訴人在對被上訴人進行檢查、酒精檢測及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工作時,均是由輔警單獨進行,違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三、法律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對駕駛人員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測,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再根據《行政強制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因此,C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員么某某進行酒精檢測、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工作時,必須是由兩個正式交警進行。C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么某某進行酒精檢測、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均是由輔警單獨進行,違反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一審、二審法院均撤銷了C縣
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員么某某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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