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C縣交警大隊發現駕駛員袁某某有飲酒駕車嫌疑且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抽取血樣,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而僅采用酒精呼氣檢測結果對袁某某作出處罰,依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主要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為,法院可判決撤銷,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
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三、未按規定提取血樣,酒駕行政處罰應予撤銷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對于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應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本案中,袁某某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并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對袁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應當將袁某某帶往醫院進行抽血,抽血后要對其血樣進行檢驗鑒定。在該案中,袁某某體內酒精含量數值,應當以酒精含量檢驗鑒定報告為依據,而非以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依據。
因此,交警在發現袁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并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應當對袁某某進行抽血檢測,并以袁某某的酒精含量檢驗鑒定報告為依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交警僅以袁某某的呼氣酒精測試數值為依據,給予袁某某暫扣六個月駕駛證、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不充分,故該處罰應予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