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被告人賈某某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評判如下:
四、關于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采血。XX司法鑒定中心函稱收到賈某某血樣樣本裝在一支抗凝管中,但未見該試管上貼有生產標簽等,無證據證明該采血管屬于抗凝管和質量符合要求。
通過以上分析,公安機關在提取賈某某血液樣本、保存、送檢及鑒定過程存在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問題,故XX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應予以排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但本案鑒定意見因程序違法而被排除,在案證據雖能認定賈某某喝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但不能認定賈密碼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通過以上分析,公安機關在提取賈某某血液樣本、保存、送檢及鑒定過程存在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問題,故XX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應予以排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據,但本案鑒定意見因程序違法而被排除,在案證據雖能認定賈某某喝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但不能認定賈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不能成立,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某無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相關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GA/T1556-2019)
二、血液采集
1.活體血液提取
(5)血液樣本提取容器應使用有效期內加抗凝劑的具塞干試管。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
5檢驗方法
5.3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3.1 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凈、干燥,按檢驗規范封裝,低溫保存,及時送檢。檢驗結果應當出具書面報告。
三、如果醉駕人員的血樣保存容器非抗凝管,法院判決無罪
,醉駕人員的血樣未按照規定存儲在含有抗凝劑的存儲容器中。如果存儲在無抗凝劑的保存容器,血樣可能變質,酒精含量可能升高。故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認定血樣鑒定意見系非法證據,判決醉駕人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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