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朝的審計工作由御史府負責,他們負責審查和監督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御史大夫是主管審計工作的官員,他們的職責是對國家的各項收入和支出進行審計,涵蓋了軍事、政務、內外事務等各個方面。
一、厚地植桑麻,所要濟生民
秦朝的審計工作類似于現代的國家審計機關,他們負責審查各級政府部門的財政收支情況,秦朝的審計工作主要是按照季度和年度進行的。除了御史府的審計工作,各主管部門也有責任進行月度和旬度的審計。審計的內容包括會計報告、賬冊、經濟憑證以及實物核對等。
與現代審計類似,秦朝的審計也是事后進行的,即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后進行審查。審計的時間和內容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秦朝的審計制度在當時是相當嚴密和規范的,旨在確保政府的財政收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審計工作的進行對于維護國家財政的穩定和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
《管子·七法篇》記載:“不明于計數,而欲舉大事,猶無舟揖而欲經于水險也。”
秦朝一般由審計機構御史府負責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查。如果發現違反國家財政法令的行為,將會進行相應的懲罰。輕微的違規行為可能會受到訓斥,而嚴重的違規行為則可能會被罰交兵器、
如果審計發現會計或主管會計的官員沒有按照規定收交實物,導致差錯事故發生,懲罰的程度將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嚴重問題的官員可能會被罰墩花甲兩副,并附加一個質牌;問題較輕的官員可能會被罰墩一甲,或者被罰墩一質。
審計還會檢查會計和主管會計官員是否算錯賬。如果錯算的差額在220錢至200錢之間,將會被罰墩一個后牌;如果錯算的金額超過2200錢,將會被罰墩一副鎧甲。
如果會計官員錯算了人戶和牛馬頭數,懲罰將更為嚴重。錯算一戶或一頭牛馬的官員將會被罰墩一后,而錯算兩戶或兩頭牛馬以上的官員,將會被罰墩一副或兩副愷甲。這些懲罰措施旨在確保政府財政收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維護國家財政的安全和穩定。
如果審計發現會計的賬簿記錄有問題,比如漏記、錯記或者注銷了不應該注銷的賬目,不僅要按法律規定罰款,還要讓其賠償造成的損失。如果錯誤金額在22到660個銅錢之間,會被罰墩一質;如果超過660個銅錢,會被罰墩一甲,并且還需要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二、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
對于人戶和馬、牛的記錄問題,懲罰會加倍。如果是會計自己發現并糾正了錯誤,可以減輕處罰。秦朝的經濟法規定,倉庫的財物要定期盤點,不允許超過或虧空太多。如果審計發現倉庫有超過或虧空價值在22錢的物品,會被罰墩一盾。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計記錄的準確性,維護財政的穩定和公正。如果發現問題,審計機構將會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以維護國家財政的健康發展。
如果審計發現會計或主管會計官員故意篡改賬目,比如隱藏、虛報或注銷實物,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如果問題金額在2200錢以下,將會被罰墩一甲,如果超過2200錢,將會被罰墩二甲,并且還需要賠償造成的損失。
對于倉庫中多出或短少的根食、草桿,如果故意隱瞞不報或以多報少或者采取注銷的手法彌補虧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視為盜竊行為并受到同樣的處罰。如果主管官員知情卻不報告或不處理,不僅會與肇事者一樣受到處罰,還需要賠償所缺的數量。
此外,根據秦律,儲備糧食的倉庫不允許有老鼠洞存在。如果審查發現倉庫有兩個以上的鼠洞,將會受到嚴厲的訓斥;如果有三個以上的鼠洞,將會被罰墩一質牌。以上規定旨在確保會計記錄的準確性,維護財政的穩定和公正。一旦發現問題,審計機構將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以維護國家財政的健康發展。
《法律答問》記載:“部左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左為匿田,且河為了己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時物保管部門和會計部門所掌握運用的度童衡器具,必項遵循國家規定的標準,若審計違反者以罰款論處。如稱量黃金所用的天平祛碼不準確,誤差在四十八分至一兩以上的,要罰墩一盾,斗誤差達到半升以上的,也要罰繳一后。
秦代的地方政權分為郡、縣兩級,郡設那守、那垂、那監御史縣設縣令長、縣垂、縣封掌理一縣政事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辛。鄉有三老、音夫掌理鄉政。秦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監察機構和官史,并設有專門從事核葬工作的官吏,稱為“株計”、“升計”,通稱為“官計”。
從云夢出土的《秦律》來看,官吏如有貪污受賄行為,一經查出,將受到嚴厲的處分。由此可見,秦代的監察考核制度比較嚴厲。
三、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
秦簡《倉律》規定各縣向京城儲依的太倉上報領取口依的人員名冊和其它資用數字,應與每年的計薄同時報送。都官在每年結帳時進行核對。《金布律》現定發放衣物過后,剎余揭衣十件以上者,送文京城倉庫大內,與每年的計薄同時徽送。
《內史雜》規定卑官按年上報已經發出而請求補充的物資數全,應在九月將會計報告報送給中央的治策內史注秦代以十月為歲首,九月末就是年末。
《效律》硯定庫存依草,數黃有盈虧高除匿不報,以及種種移多補少,飯作注梢以繽補其它應當賠償的物資,一律與盔竊同樣論處。大奮夫和垂知情而不予治罪,與罪犯同樣論處,并和倉庫主苦人員共同賠償。所缺之數,年終上計時應將倉本浮籍上報中央治獲內史。以上所舉,年是時物主管那門按期上報會計薄婚的例子。
由于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中的主人是下級官史,并有可能足擔任與司法有關的職務,因此秦簡抄錄的大邵分是法律條丈,而又不是《吞律》的全布,我們無法從中了解秦代郡縣上計及中央受計的具體硯定。
《效》記載:“禾、自稿積盛,有贏、不備而匿弗渴,及諸移贏以償不備,群它物當負償而偽出之以歡償,皆與盜同法。”
根據《史記·范雌蔡澤列傳》記載“昭王召王梢,拜為河水寧,三年不上計。”這說明秦代至返在昭王時期魷已實行那縣年終上計度。奉始立眺一全國后,各項政治制度均以戰國時代的秦為基拙,那縣上計側度屯必定被繼承下來。
而秦兩的《秦律》中多次捉到“與計傳”,即與計薄同時報送。這也證明秦代是實行那縣上計制度的。據《史記·張吞相列傳》記載張蒼在“冬時為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方為四方丈書者花也。”
意思是說張蒼在奏代擔任御史,主管上計工作時,對各那縣、各單位上報的有關人口、悅收及錢旅出入的報告和計籍,娜要進行審閱,然后將審班姑果再上奏立上,以便宜上掌握全國的時政收支情況并決定笑想。這說明秦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上計制度。
結語
秦朝的審計主要由御史府負責,御史大夫主管審計工作,審查政府財政收支,涵蓋各方面。類似現代審計機構,按季度和年度進行。各部門也有月度和旬度審計,包括報告、賬冊、憑證和實物核對。違規將受嚴懲。秦朝審計制度嚴密規范,確保財政合法準確,維護財政穩定和公正。
參考文獻:
《秦律》
《史記·張吞相列傳》
《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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