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被告E市公安局F區分局。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6日,秦某某坐車前往內蒙古打工,途經E市F區公安檢查站,因被懷疑涉嫌吸毒,被F區公安局口頭傳喚帶回調查。4月7日,F區公安局受案登記,經對秦某某的尿液進行甲卡西酮檢測板檢測,結果呈陽性。經詢問過程中,秦某某承認其于4月5日晚上,在B市老家吸食了毒品“筋”(甲卡西酮)。F區公安局在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還查詢到秦某某曾因吸食毒品“筋”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4月10日,F區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癮認定報告,認定秦某某甲卡西酮成癮。
經審批,F區公安局于4月22日依據《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決定對秦某某強制隔離戒毒兩年(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2日)。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并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本案中,被告F區公安局提交的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無認定人員的簽名,無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且該報告系在作出尿液現場檢測報告結論的二十四小時之外作出的,該報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應排除在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定案證據之外。庭審中,被告辯解根據公安部行政案件規范樣本在認定報告中認定人員可以不簽字的理由,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E市公安局F區分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案例二: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人員成癮或吸毒成癮人員吸毒成癮嚴重應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本案被告提供的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的認定人員賈某某、馬某某系被告D派出所工作人員,審核人為被告E派出所負責人岳某某,并加蓋了E派出所印章;且該意見書沒有明確載明適用法律、法規的款項,屬適用法律不明確,該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本案,被告提供的關于原告關某某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被告對原告關某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二、相關規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并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三、如果吸毒成癮認定報告不符合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亦不合法,會被撤銷
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公安機關出具的吸毒成癮認定報告,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法定形式:第一,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認定;第二,要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第三;認定的人民警察在吸毒成癮認定報告上簽名;第四,所在單位負責人要對吸毒成癮認定報告進行審核,并在報告上簽名;第五,吸毒成癮認定報告要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如果吸毒成癮認定報告不符合上述五個法定形式,則吸毒成癮認定報告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證據。
在案例一中,E市公安局F區分局出具的吸毒成癮認定報告書,認定人員未簽名,單位負責人未審核簽字,且該認定報告系尿液現場檢測報告結論作出后的二十四小時外出具,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為對秦某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證據。故法院撤銷了E市公安局F區分局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認定吸毒成癮民警所在的單位跟蓋章的單位及該單位負責人均不一致,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不符合規定,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