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來咨詢的當事人會問“我們因為他出軌所以鬧離婚”“他不管他的父母和孩子,一出差走半年,一年就見兩次”這種情況,能要求對方給我補償嗎?
當事人所說的“補償”在離婚案件中其實分為兩部分: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0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董桂彬主任律師
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制,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
因此,我們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比如對方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與婚外異性同居、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等情況,并且我們掌握切實證據的時候,可以主張對方向我們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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