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討論內蒙開魯土地問題的聲音越來越多,其中揶揄聲、挖苦聲居多。尤其是建華鎮政法委員紀云浩的一句“我也不懂法”,簡直觸犯了大部分國人逆鱗——護法之人尚且如此,法的威嚴又如何保障?
這幾個鄉鎮干部并不冤枉,內蒙整體干部水平比起沿海確實欠奉,這點鄉鎮搗糨糊攪混水的基本功也沒能扶不上墻。幾句不該說的話,被一經放大,基本也徹徹底底斷送了個人仕途。一時的免職不要緊,這輩子估計也升遷無望。
但你要說這幾個官員是惡吧,他們還覺得自己夾縫中生長頗為無辜,甚至覺得自己調解矛盾的行為有正義性,否則也不至于如此“義正詞嚴”。部分評論拿為“人民服務”當話頭對他們展開指責,其實這種大而泛的宏觀指摘本身也是雞賊的一部分,用辯證討論相當危險的話術當武器,是一另種“以暴制暴”。
回到正題,其實在三農的報道里,強調了維權者是一批“農民”。農民,在中國社會小農經濟里,本身就是脆弱而底層單元體的代名詞,硬生生給把整個故事染上了悲情而弱勢的底色。
在2004年,能一口氣承攬下5600畝土地的農民,也就是373萬平方米地,絕不是公眾腦補里“帶月荷鋤歸”的升斗小民:這是民營企業和地方村民的合同糾紛,甚至是地方強勢勢力,與村委會衍生出來的“權錢交易”,最后因分贓不均產生的角力和對抗。
事件本身,也就是涉及土地流轉的部分,因為其過于專業,歷史淵源漫長,法律法規層層疊疊,修修補補,龐雜巨大,可能是更多專業人士都不愿意置喙和討論的部分。北大的周其仁教授在《城鄉中國》就指出過農村和城鎮土地流轉的根本問題。從根源發端討論土地產權歸屬,本身就是另一個危險的行為,只能做某個時間點切斷后的討論。
為什么不讓隨意改變土地性質,自然不只是管理上的問題,還有糧食威脅、環境保護等多重因素。在內蒙這地界上,植被幾乎是防止土地沙漠化的重要倚仗,天然植被能夠有效留存地下水。如果耕地改造大舉進入草原,肆意改變土地性質能夠被允許,那轉化農場的速度會讓在座觀眾瞠目結舌。種植開荒好歹還有植被,管殺不管埋,撂荒風氣一開,后果更是不堪設想。
接下來我們把鏡頭對準這位“農民”,他從村集體手中拿到了337萬平方米的地,其中耕地不到50分之一。之后,“農民叔叔”對土地進行了改造,改變土地用途之后并轉租了出去,明顯已經違反《土地承包法》。4塊錢每畝收來的地,700塊錢每畝轉包了出去,毛利率之高,連我都想承包一塊草原當中介,轉包發包出去。
而據當地官方通報,涉及問題地塊“國土二調”數據顯示,該地塊主要是林草地類,林地是《森林法》的范疇,草地是《草原法》的范疇。關注到部分法律解讀只援引了《土地承包法》對于耕地改造的肯定性,討論人為改造不涉及情勢變更,而忽視了《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對于非法開墾草原的刑事、民事責任,顯然不夠全面。
更絕的是,這幾戶“農民”展示了違法違規,也能生米煮成熟飯。“國土三調”結束時間約在5年前,遵循所見即所得的,確認“出土長苗”將認定為耕地的原則,這片草原順理成章變成了合法化耕地。官方通報明確,“國土三調”數據顯示,涉事土地由于多年私自開墾耕種,其中的4650畝地塊“國土三調”調查認定為耕地,實際改變了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標的物性質發生變更。這招將草原合法化為耕地的手段,不得不說有“化腐朽為神奇”之功了。
還有更絕的,合法化之后,這些三調之后的耕地,將享受國家地力補貼。想想這位“農民”左手對村集體揚言這不屬于情勢變更,拒絕承包費,右手將違法合法化,索取國家補貼款項,中間還能做中介獲取差價。這記妙手一口氣擺了三方,背后的下棋之人段位之高,恐怕也絕非草莽之輩。
有網友已經指出,這位承包者“張文柱”,蒙古籍,疑似與開魯縣第十屆政協常委同名,甚至民族都一致。這似乎已經能解釋,為什么三農的記者,正面對剛了那么多基層官員,卻不去詰問這位大“農民”了。
在一些爭議事件中,喜歡自稱老百姓的人,往往都不那么老百姓。而這位“農民”,是不是真農民,恐怕只能由公眾來作一個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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