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朝的謫戍制,是通過將罪犯或有過輕微違法行為的人,流放到邊疆地區,而進行懲罰性勞動的一種制度。最早對這種制度進行定義的是漢初政論家晃錯。在《守邊勸農疏》中,他指出由于秦朝的戍卒不能適應邊疆環境,許多人在邊疆地區死亡或逃跑,導致人力和物資的嚴重損失。
一、嗟爾遠戍人,山寒夜中泣
為了解決戍卒逃跑的問題,秦朝采取了謫戍制,將罪犯和有過輕微違法行為的人流放到邊疆地區進行勞動。這種制度的懲罰性很強,被謫戍的人必須去邊地服役,而且常常受到嚴格監管。
謫戍是一種懲罰性的制度,對象主要是罪犯和有過輕微違法行為的人。根據《史記》等史書的記載,被謫戍的人需要去邊疆地區服役,常常面臨艱苦的條件和嚴格的監管,這種懲罰性很強。
而征發則是一種調遣人力和物資的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國家需要,如修建工程、防御工事等。在秦朝,征伐通常是由于國家需要而進行的,被征伐的人需要離開家園,為國家服務。
《秦律十八種》記載:“貨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因此,謫戍和征發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一種懲罰性的制度,對象主要是罪犯和有過輕微違法行為的人;而后者是一種調遣人力和物資的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國家需要。
謫戍與搖戍都是由政府機構征發的,而刑徒是由治安機構監管的。謫戍的懲罰性更強,因為被謫戍的人必須去邊地服役。例如,《秦律十八種》中規定了對于不履行國家法規等行為的處罰方式,包括強制繳納財物或無償服役等。這些規定也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情況和法律制度。
刑徒制度和謫戍都是秦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有一些相似之處,也有很多不同之處。刑徒制度和謫戍都是對罪犯的懲罰措施,刑徒制是對犯罪者的勞役懲罰,謫戍制度則是一種司法判決的結果。
刑徒制度和謫戍都具有強制性,前者要求罪犯必須服勞役,后者要求罪犯必須去邊疆地區服役。刑徒制度適用于各種犯罪行為,包括謀反、背叛、盜竊、詐騙、搶劫等,以及各種輕微違法行為;而謫戍則主要適用于被判決為罪犯的人,以及一些有罪吏、盜賊等有罪者。
刑徒制度以勞役為主要懲罰方式,同時還有一些附加的肉刑和流放等懲罰措施;而謫戍則是一種較輕的懲罰方式,主要是在邊疆地區服役一年,期間需要面臨艱苦的生活條件和其他各種困難。
刑徒制度對罪犯的監管非常嚴格,設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管理刑徒,同時對刑徒的日常生活和行為也有嚴格的限制;而謫戍則相對較為寬松,被謫戍者有一定的自由度,如可以擁有一定的私人財產和時間。
二、落帆古戍下,積雪高如丘
刑徒在社會中處于低下的地位,被歧視和排斥;而謫戍者雖然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歧視,但相對較為輕微。除了刑徒和謫戍這兩種制度外,秦朝還有一種叫做搖戍的徭役制度,即根據國家需要,強制男性公民進行無償的勞役。
這種徭役制度通常是在國家進行大型工程、軍事防御、基礎設施建設等情況下實施的。被搖役的男性公民,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指定的地點,從事無償的勞作,例如修建長城、開鑿運河、修建宮殿等。這種徭役制度對秦代的社會經濟和軍事,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搖戍和謫戍雖然是國家強制性的徭役制度,但被搖役者和謫役者仍然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他們可以在服役期間請假回家,也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私人活動。
相比之下,刑徒則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和人格尊嚴,被強制從事無償的勞役,并受到嚴格的監管和懲罰。例如,秦朝法律規定,刑徒如果逃跑或反抗,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甚至會被判處死刑。
《金布律》記載:“都官有秩吏及離官音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
在服役期間,搖戍者和謫戍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爵位或官職領取軍糧。他們的糧食供應通常是由國家提供的,而且會根據他們的地位和勞力強度進行分配。
例如,高級官員可以獲得更多的糧食供應,而低級官員和普通士兵則相對較少。相比之下,刑徒則沒有這樣的待遇,他們只能獲得國家按照勞動強度分配的口糧,而這些口糧通常質量較差或數量較少。這種情況反映了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在服役期間的待遇差異。
搖戍和謫戍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即在服役一定時間后可以結束徭役。這個期限通常是按照規定的時間段來計算的,例如一年、三年或者五年等。
而刑徒則沒有固定的刑期,他們可能會被判處終身勞役或者無期徒刑等。這種情況反映了不同犯罪性質和社會地位的人在法律上的不同待遇。
在秦代,搖戍者和刑徒都可以通過建立軍功,來獲得爵位和賞賜。例如,在戰爭中表現出色或者立有戰功的人,可以獲得更高的爵位和賞賜。
相比之下,謫戍者則不計功勞,他們的地位相對較低,無法通過建立軍功來獲得爵位和賞賜。這種情況反映了不同社會地位和服役方式的人,在政治和經濟上的不同待遇。秦朝被謫發的戍卒中還包括“贅婿”,這里的“贅婿”指的是那些被認為無用而被貶謫的男性。
贅婿在秦朝被認為是無能之輩,因此被社會所歧視。如果贅婿被謫發,他們在服役期間可能會遭受更多的苦難和歧視。例如,他們可能會被安排從事更繁重的勞役,或者被安排在艱苦的環境中服役。
關于贅婿的身份和地位,有一種觀點認為贅婿是債務抵押的奴才或雇工,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贅婿是以婦家之子的身份入居女家者。無論如何,贅婿的地位和身份都與他們的家庭背景和財產狀況有關。
贅婿的婚姻通常是由他所依靠的大家族來安排,而且他們得放棄自己的姓氏。一般來說,贅婿人贅前是家境貧寒者,入贅后會有所改善,但代價是放棄自己的姓氏。這可能是因為秦朝時期實行家庭登記制度,贅婿需要作為妻子的附庸登記在戶籍上。
三、貧者居住閭左,富者居于閭右
根據《史記》和《漢書》等史書的記載,閭左指的是居住在里門之左的人,主要是貧苦農民和雇農。根據漢代賈誼的描述,陳勝就是“閭左”,這表明在兩漢時期的人眼中,閭左即是匹夫,布衣,也就是平民、黔首。他們在秦朝時期需要服徭役,并且可能會被分配給軍功貴族進行無償勞役。
對于閭左的身份,有些學者認為他們是六國戰亂時期的逃亡之人,在秦朝大一統后被正名為閭左。他們耕種的土地是地主的,而非封建國家的,他們是依附于大、中、小地主的貧苦農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剝削壓榨的自耕農更低一等。
閭左制度是秦朝實行的一種制度,將百姓按照居住地點分為閭左和閭右,其中閭左被列于謫戌對象。秦統一后曾大規模遷徙六國之民,主要做法是強令勢重財廣的貴族豪富,舉家遷于秦國都城咸陽周圍和巴蜀地區,以打擊原六國統治階級在本地的力量。
對于閭左,一些史學工作者認為他們可能是曾經逃亡的人或者前身為邦客、邦臣的人,在統一后被正名為閭左。至于陳勝,被稱為“迂徙之徒”,應該是指他曾被謫發到漁陽。根據《史記·陳涉世家》和《漢書·食貨志》的記載,陳勝等貧苦農民在秦朝時期被強制服徭役,有時甚至被征發去戍邊疆。
《史記·陳涉世家》記載:“索隱日間左謂居閣里之左也,秦時復除者居間左。”
這些被征發的貧苦農民,主要是因為秦朝時期的兵役和徭役過于繁重,導致人們感到不滿和逃亡。因此,一些史學工作者認為閭左不能簡單地解為遷徙之徒。由此可知,秦代的閭左主要是指居住在閭里之左的貧苦農民和雇農,他們曾被遣發到漁陽等地區服徭役或戍邊疆。對于閭左制度的詳細情況,由于史料不足,目前尚存在爭議。
秦國的商鞍變法后規定,百姓需要“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即只有努力耕織得到糧食布帛多的才可以免除搖役。這鼓勵了百姓努力耕織,促進了秦朝時期農業的發展。
根據《商君書·境內》的規定,有爵位的人可以請求無爵位的人作為自己的庶子,庶子平時每月為大夫服役六天,而在有兵役的時候則隨同大夫出征,并為其做烹飪等雜事。戰國時的農業生產力一般來說是一天種植百畝,需要五個勞動力的投入才能進行耕作。
如果勞力不足,兒童也需要下田參與勞動。自耕農每年至少應有半年時間在田間勞作,而庶子每年的勞作時間大約相當于兩個自耕農的正常工作量。
結語
秦代謫戍、贅婿、閭左是秦朝時期實行的制度,其中謫戍是將罪犯或戰俘強制遣送到邊疆地區從事勞作的制度,贅婿是指男子到女家結婚并成為女家后代的制度,閭左則是指居住在閭里之左的貧苦百姓。然而,對于閭左的身份和地位,歷史學家們存在爭議,有人認為他們是逃亡者或前身為邦客的人,而另一些人則認為他們是依附于地主的貧苦農民。
參考文獻:
《商君書》
《秦律十八種》
《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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