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的法律關系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認定責任的方式亦不同。那么,同一交通事故,能否一并處理。
【案情】
2023年3月16日,勾某駕駛大貨車行至保滄線河間市境內處時,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又與祁某駕駛的自卸車相撞,而后大貨車又撞至路邊樹木和房屋。致,勾某嚴重受傷,醫藥費花去26萬多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大貨車損壞嚴重,經鑒定損失為15.9萬元。
后,經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勾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祁某無責任。由于,事故三方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后,勾某將李某及其投保的中華某保險公司,并自家投保的中國某保險公司一并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4年4月3日,河間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因責任侵權法律關系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且,庭審中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訴訟程序不合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保險合同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同一個訴訟中處理。
那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侵權損害的法律關系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能否一并審理。
就此,河北政法職業學院劉星教授認為,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11號)中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于主從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系確定案由”。故此,本案可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予以審理。
【判決】
2024年5月13日,河間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作出判決認為,為了避免訴累,勾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雖與本案不是同一案由,但系同一次事故,故而本案一并處理。遂,判決兩個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勾某63.5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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