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張秀峰律師刑事辯護研究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上述法條可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①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得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④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中“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偽劣產品”如何鑒定?①產品的使用性能,只有使用性能明顯降低或者不具備使用性能的才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存有瑕疵的產品不應列入刑法的打擊范圍。②應以是否危及消費者個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作為重要判斷標準。
銷售金額是指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未銷售,但貨值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委托相應具有資質的估價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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