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24日澎湃新聞報道:因南京一船廠遭街道辦違法強拆,第二次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將在南京江北新區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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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給大家捋捋這個案件的時間脈絡,先弄清這是一個怎樣的事。
據澎湃新聞報道內容整理:
2002年,天鼎船廠作為招商引資項目被引進,落戶南京市浦口區橋林街道雙云村并開展經營。
2018年,南京市將“橋林十里造船帶”列入《長江岸線保護與開發利用三年計劃》。
2019年3月,浦口區政府制定了《2019年浦口區長江沿岸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將天鼎船廠列入拆除范圍。
2019年8月,天鼎船廠被南京市浦口區政府橋林街道辦事處強拆。2021年6月20日,江北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橋林街道辦拆除天鼎船廠廠房、設備、構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2022年1月27日,南京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橋林街道辦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5月,天鼎船廠向南京江北新區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應由橋林街道辦繼續對天鼎船廠的資產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量其他同類項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先行處理并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2023年11月3日,橋林街道辦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天鼎船廠賠償340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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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鼎船廠認為賠償金額與公司的資產不符,船廠在2018年曾經委托評估公司對其資產做過評估報告,依據這份評估報告,船廠的資產價值1.33億元,賠償金額與船廠損失資產嚴重不符,遂再一次向江北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估計到這里,大家應該明白了,街道辦在實施拆除時,由于工作不夠細致、程序不完善、強行先上車后買票導致了這起訴訟案件的發生。
按照正常程序,首先,天鼎船廠的廠房、設施、建筑物是否違建,應該由南京市浦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調查、認定、處理,,橋林街道辦沒有權限認定違建也不能超越權限強制拆除。
其次,若是合法合規的企業廠房設施涉及到拆除,橋林街道辦應該與船廠先確定補償數額,征得船廠同意后方可實施拆除。協商期間,如船廠不認同補償數額,可依法雙方共同指定或經法院指定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船廠資產進行評估,依據評估報告的最終價值再確定補償數額,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公平公正。
若船廠仍然不滿意補償金額,街道辦在已備付補償金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做到程序正確、合法。
剩下的補償金數額問題,因為有第三方評估公司的報告,具有相對公開、公平的參考價值,即使在接下來的司法流程中,雙方基本上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文章參考:澎湃新聞http://www.senqingzn.com/dy/article/J2UH90R80514R9P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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