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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后,因孕期可能存在各種妊娠反應,避免不了經常請假情況而導致無法較好地完成工作。若女員工的工作在公司屬于比較重要的職位,那么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將女員工調崗,那么公司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調崗,是合法的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09年12月16日進入A公司工作,任職生產運維部副總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22年1月甲懷孕,自2022年5月23日起處于休假狀態。
2022年6月24日,A公司進行合并重整案重整,于是將甲的生產運維部副總經理職務,調整為生產運維部采購主管;薪資從12700元,調整為8500元。
甲向A公司發送郵件告知其不同意公司的調崗。2023年2月5日,甲向A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A公司在甲懷孕待產期間,未經協商一致,單方調崗降薪,其行為已構成違法,要求A公司補足其工資差額,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52400元。A公司不同意支付。甲申請仲裁,仲裁為支持甲的請求,于是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甲因懷孕保胎、待產向A公司請假,并無明顯不妥,A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甲存在其他不適崗的情形;另外,即便客觀上A公司需要調整甲的工作崗位,也不應在甲孕期未經與甲充分溝通并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予以降薪。所以A公司應支付甲經濟補償金152400元;
風險提示
公司不得因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及未經協商調崗,若公司存在單方調崗降薪行為,懷孕女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若懷孕女員工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處理女員工懷孕期間事宜呢?我們建議:
1、公司不得隨意給懷孕女員工調崗
女員工懷孕期間公司不能隨意給女員工調崗。但是若女員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公司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這里的“不能適應”工作和勞動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有區別的。“不能適應”是因懷孕引起的對原勞動的短期不適應。而“不能勝任”更多的是指員工工作能力達不到崗位的要求。也就是公司可將其調整到工作強度更低、更輕松一些的工作崗位,但是薪資不能降低。
2、公司不得因女員工懷孕將其降薪解除
法律規定,公司不得因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或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公司存在單方降低工資標準的違法情形,孕期女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若是孕期女員工以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公司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女員工懷孕期間公司應遵循法律各項規定
女員工懷孕后,會面臨產前檢查、產前假等情況,公司應如何合法地安排女員工上述情況呢?對于產前檢查,女員工在妊娠期間去醫院產檢的時間,需要算作勞動時間;女員工在懷孕七個月時,應給予其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的時間。如工作許可,經其本人申請后,公司可批準其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即產前假。可閱讀《》了解更多。【勞動法研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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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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