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另一半
罹患重大疾病
且對方婚前有意隱瞞
如果不愿繼續這段婚姻
可以撤銷嗎?
(圖源網絡,侵刪)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阿明在媒人的介紹下認識了阿美。半個月后,雙方正式見面,定下禮金金額和結婚日期。次月,二人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阿明向阿美支付禮金,婚后兩人生活在一起。正當阿明覺得終于過上幸福生活時,卻注意到婚后的阿美夜里有時會胡言亂語、拿拳頭毆打他或者表現出圍著桌子打轉等不正常的行為。
2024年2月,阿美的母親來看望阿美并送來治療精神病的藥,阿明才知道阿美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兩年前在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過,需要吃藥才能保持正常。
阿明氣憤不已,認為阿美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嚴重損害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銷與阿美的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
全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阿美患有精神分裂癥,系精神殘疾人,屬于重大疾病。阿美在與阿明登記結婚前即確診過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婚前阿美及其家人并未如實告知阿明,侵害其知情權。原告阿明以被告阿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阿明與被告阿美的婚姻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應當在結婚登記前
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
來源:河東法院、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