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定罪講規則,司法有溫度
一、啥是犯罪
刑法有對犯罪定義,翻看刑法條文就能明了。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講,之所以有犯罪是因為個體在滿足自我需求時未按照規則行事,以不當方式實現自我需求,而當該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和社會利益,到了不能被容忍的地步時,就構成了犯罪。
犯罪心理學認為犯罪是個體和社會雙重原因導致的,即由內因與外因綜合作用形成的。就是唯物主義講的“內因是根本,外因是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正是因為犯罪是個體和社會的雙重作用,所以人犯了罪不能將責任全部歸咎于犯罪人。于是就需要挽救、教育并盡量創造不犯罪的環境和條件。進而需要其他制度和原則跟進配套。
二、必須設立辯護制度
從犯罪侵害權益嚴重性的角度講,打擊犯罪必須使用嚴厲的手段才能遏制犯罪。但現實中是否存在雖然違反了刑事法律義務,但依然情有可原,能夠被社會諒解和容忍的情形呢?有沒有可能存在在打擊時出現了打擊錯誤的情形呢?我想都不可避免。為此,當出現為了一個面包而盜竊的情形時,應當被寬恕。當出現被錯誤打擊時就應當給行為人以自我辯解和尋求辯護的權利。
這就是刑法要保持嚴厲與溫情并行,以及設立辯護制度的根源所在。
三、打擊犯罪必須依規則進行
打擊犯罪目的在于保護利益,而如果出現了錯誤打擊就會適得其反,恰恰侵害了權利。所以,必須給打擊犯罪行為制定規則,必須在規則內行使打擊權,逾越就破壞了規則,就實施了新的犯罪。
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都是必須被設立且被堅持。而認識和掌握這些基本原則,能夠有效指導應對偵查等司法活動和開展辯護工作。
比如在偵查卷宗中看到“你為什么不主動上交手機,這就證明你有問題。”這樣的記錄,你就能想到這種訊問不符合“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的基本刑事訴訟原則。反過來講就是,任何人都沒有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簡言之,“我是清白的”是無需證明的,其本就是一種不證自明的存在。
另外刑法實質上是以“以暴制暴”的形式存在,是一種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就有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動用刑罰必須慎重,僅作為民事、行政手段的補充,在民事、行政手段無法完成制約時,才有必要使用。
刑法的運行必然需要遵循既定規則,不能無序生長和適用。
四、司法要有溫度,保有惻隱之心
如前所述,犯罪不僅是個體責任,也有社會責任。所以僅懲罰犯罪人必然不能完全遏制和預防犯罪。而且犯罪人又存在不得已的情形或者造成其他連鎖社會事件發生的情況,比如犯罪人被羈押后子女無法撫養、父母無法贍養等。再者,犯罪人除實施了犯罪行為本身之外,其依然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因此,司法應當保有溫度和惻隱之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記得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官給其父親打電話,父親親口說孩子他不管,贓款他也沒有收也不會退。在這樣的案件中,孩子犯罪的原因可能更多的在于家庭、社會等,個體責任退居其次。所以,除了依法審查定罪之外,還應展現出惻隱(同情)之心,即要積極發現孩子成長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狀況等情形綜合審查認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