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害人進行刑事控告啟動 的 刑事 訴訟程序,則 被害人及代理 律師 只需要 跟進 訴訟程序 , 與辦案人員保持溝通,積極配合辦案人員,適時提出被害人的意見,應對各種控告維權不利的局面即可。但 如果被害人并不知道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被害人 控告維權 的第一步就是向辦案機關提出訴求,介入 已經開始的 刑事訴訟程序 , 讓辦案機關認可被害人的身份及遭受犯罪行為侵犯的事實。
在 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案件 中 , 由于 涉及的被害人人數眾多, 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機關據此予以刑事立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此時,由于 被害人的數量 無法確定,公安機關往往會發布公告公開征集被害人的線索。
例如在XX有限公司、林某、張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中,公安機關對林某、張某等人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向社會公開征集被害人的線索。“2021年8月,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立案偵查XX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目前,該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張某等人已經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并已經陸續接到50多名被害人的報案。為徹底查清犯罪嫌疑人林某、張某等人的所有犯罪事實,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廣泛征集相關被害人線索及證據材料。請本案尚未報案的被害人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據材料到XX公安分局進行登記報案,并根據要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看到公告的被害人可以提交證據材料,迅速介入刑事訴訟,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參與控告維權。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審判階段才發現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時,首先要做的就是介入刑事訴訟程序,但每個階段被害人介入訴訟程序的方式方法有所區別。
一、偵查階段,如何介入?
犯罪嫌疑人 已經被刑事立案 、 進入訴訟程序 ,被害人才想起 進行 刑事控告維權 ,此時對應的辦案機關是公安機關。被害人可以直接找到經辦的公安機關 提出刑事 控告 ,涉案犯罪屬于一人犯有密切關聯的數罪或者數單犯罪事實的情況, 被害人可以 要求 公安 機關并案偵查,確認自己 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 事實,確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訴訟程序。
例如,在馬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中,馬某利用同一手法、同一批物資,詐騙了多人,其中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 控告 后,馬某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調查。其他被害人此時就可以向該公安機關 提出刑事 控告 馬某的詐騙犯罪事實 ,要求 公安機關 一并 偵查 ,確立自己被害人的身份和被詐騙的事實。
該做法的法律依據是比較充分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 第十八條 規定: “一人犯數罪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并案偵查。” 當然, 在辦案過程中,偶爾 會 出現各地辦案機關相互推諉、拒不受理的情況, 被害人及代理 只能嘗試通過 立案監督等方式進一步救濟。
二、審查起訴階段,如何介入?
刑事案件已經處于審查起訴階段時,被害人才想起進行 刑事控告維權 ,此時對應的辦案機關是檢察院。被害人可以到檢察院,提交相關 證據 材料和訴求,要求認定自己 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 事實,確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訴訟程序。
例如,在袁某 等人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被害人人數眾多,部分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刑事控告后,公安機關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 袁某等人 全部被抓獲歸案。后公安機關發布公告,要求被害人去各地派出所登記被吸收存款的信息、提交證據材料。不少被害人主動前往,配合調查,渴望通過追贓程序,挽回損失。該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部分被害人才發覺,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獲歸案,他們錯過了向公安機關登記、提交材料的時間。因此,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中認定的被害人中,并不包括他們這些人。這部分被害人的犯罪金額沒有被認定,被害人身份沒有被確立。此時,被害人該怎么辦?有兩個途徑:
途徑一、被害人可以繼續向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但是,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將案卷材料移送檢察院,有時可能不愿意再接受材料,需要被害人、 代理 律師與公安機關耐心溝通 , 協商解決 。
途徑二、 被害人 聯系檢察院的 辦案人員 ,提交書面 證據 材料,要求認定 被害人也是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的 遭受侵害的一方 ,要求并案處理,確認 其 被非法吸收的金額。找經辦檢察官,有兩種可以參考的途徑:第一, 代理 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作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所函授權資料,然后約見檢察官,要求聽取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 辯護人 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辯護人 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二, 被害人 到檢察院 控告 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要求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將自己的證據材料和訴求,移交給經辦檢察官,要求認定自己被害人身份和損失金額,這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例如,在蘇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中,部分被害人到審查起訴階段才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獲歸案,想起要通過刑事手段維權,加入該訴訟程序。于是,被害人到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提交書面材料,證明自己也是該院正在辦理的蘇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被害人,要求將書面材料轉交給經辦檢察官。于是,該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就出具《XX人民檢察院移送單》,內容大致為:“公訴X處,現將XX等人就XX涉嫌集資詐騙案提交的情況說明書面材料轉去,請依法處理。”如此,該被害人就順利加入訴訟程序中,成為蘇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涉案金額也順利被認定,后期參與訴訟,追回部分款項。
三、審判階段,如何介入?
集資類、詐騙類被害人在法院審理階段,才發現自己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該如何介入訴訟程序呢?例如網絡詐騙、P2P集資詐騙類案件,被害人眾多,部分被害人由于信息不暢,沒有發現 詐騙者 被抓獲歸案,直到審判階段,才發現 詐騙者 已經受審,而自己沒有被認定為被害人,自己的那部分損失沒有別認定為騙子的犯罪數額。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9〕2號)第十條規定:“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布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根據這個司法解釋,作為集資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應當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法院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申請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因此,在法院審理階段,集資案件、詐騙案件被害人都可以參照這個司法解釋,向法院提出意見,申請參加或者旁聽庭審。
具體操作過程也比較簡單嗎, 刑事案件已經處于審判階段時,被害人才想起進行刑事控告維權,此時對應的辦案機關是法院。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師協助到法院聯系 辦案人員 ,提交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材料,提交書面訴求和相關證據資料,要求法院確認自己也是被詐騙等被害事實,確立被害人身份,介入訴訟程序。
例如,在楊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中,包括楊某等5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獲歸案,他們通過同一手法,詐騙了幾百人。在偵查階段,有520多名被害人陸陸續續到公安機關 控告 。公安機關根據被害人提供的合同材料、支付憑證,結合在被告人楊某等人處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司法會計鑒定,顯示涉案被詐騙的金額500多萬元。
在法院審理階段,部分被害人才發現自己也被這家公司詐騙了,也是被害人,但是由于他們沒有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提供過合同資料、支付憑證,因此,他們的被騙事實沒有被認定,司法鑒定意見中并沒有核算他們被詐騙的損失金額。
這部分被害人但不知道如何挽回損失,找到律師,希望律師 能夠 幫助他們盡量挽回損失。案件雖然已經到了法院審理階段,但訴訟 程序 還沒有結束,確立被害人身份和被詐騙的事實,是第一步。律師幫助他們整理合同資料、支付憑證等材料,迅速向法院提交這些資料,要求確認自己被詐騙的事實。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將該等證據拿出來,供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由于該案各方當事人都認罪認罰,所以對該等證據沒有提出否定意見,這部分被害人被詐騙的事實和金額,順理成章地被確認。最終,法院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是依據審計報告確認的數額500萬予以認定,但公訴機關對未提供合同、收據等材料的被害人劉某等20人的被騙金額100萬元未予認定。審理過程中,上述被害人向本院提交了報警回執及合同、收據等證據材料,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可以證實被害人劉某等20名被害人被騙的事實和金額,該金額和已經起訴的金額都是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數額,應當予以認定。所以,本案詐騙總金額為60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我們傾向于認為,被害人在案件審判階段才加入控告維權,直接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并由法院在庭審中出示供控辯雙方質證,并不妥當。每一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都是一個獨立的犯罪事實,都應當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法院才能進行審判,作出裁決。公訴機關并沒有針對這些先加入控告維權的被害人變更起訴或者補充起訴的情況下,法院不適宜認定這些犯罪事實。因此,我們認為比較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是被害人直接聯系檢察院辦案人員,向檢察院提交證據材料,檢察院據此向法院變更起訴或者提起補充起訴,直接增加被告人的相關犯罪事實。
例如,在李某龍、盧某、蘇某三人被合同詐騙控告維權一案中,公訴機關已經對被告人夏某等人合同詐騙100多人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法院也已經進行兩次開庭,全部庭審環節都已經結束,案件正在等待法院作出判決。而在判決之前,被害人李某龍發現聯系不上夏某等人,認為自己遭受詐騙,于是向公安機關聯系,公安機關告知李某龍直接聯系檢察院的經辦檢察官。于是,李某龍將自己遭受詐騙的經過寫成一份簡單的報案書,并將李某龍關于夏某等人簽訂的合同資料、付款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提供給檢察院的經辦檢察官。經辦檢察官據此提起補充起訴。而后,被害人盧某、蘇某也先后以同樣的方式,向經辦檢察官提交遭受夏某等人合同詐騙的報案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檢察院據此又補充起訴兩次。該案中,李某龍、陸某、蘇某三名被害人在夏某等人的案件已經庭審結束后,才先后提起想要加入刑事控告維權,檢察院根據他們提供的資料先后三次補充起訴。法院也根據補充起訴的內容,再次安排庭審。雖然比較繁瑣、法庭審理的期限冗長,但相比于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該案由檢察院補充起訴,在訴訟程序上無疑更加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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