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安眠藥”其實是新型毒品?朋友圈的“代購”原來是打著出售安眠藥旗號的毒販子?違規購買、銷售、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將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刑法第347條明確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販賣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銷售的“安眠藥”中包含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是認定涉嫌毒品犯罪的前提條件
“安眠藥”中所含成分是否屬于刑法第357條規定的毒品范圍是討論是否涉嫌販賣毒品罪的前提條件。如果“安眠藥”的成分經鑒定,未檢出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那么無論銷售額多高,都不會涉嫌販賣毒品罪。
我國現已列管508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123種麻醉藥品、165種精神藥品、220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整類芬太尼類物質、整類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嚴的國家。(具體毒品管制目錄內容可通過“廣州禁毒”微信公眾號2024年6月23日文章“最新毒品管制目錄,508種+兩類(截至2024.6)”查閱)
根據罪行法定原則,現行刑法僅明確規范鴉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按照克數進行刑事處罰,故司法實踐中對于大量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需要通過折算成海洛因進行定罪處罰。目前國家禁毒辦所印發的折算表包括2004年《非法藥物折算表》,2016年《104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2017年《100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2019年《3種合成大麻素依賴性折算表》,2021年《氟胺酮和7種合成大麻素依賴性折算表》以及2023年《依托咪酯依賴性折算表》。
網購的“安眠藥”物質成分中通常包含唑吡坦、艾司唑侖等毒品成分,根據2004年《非法藥物折算表》可知1克唑吡坦折算成海洛因0.0001克,1克艾司唑侖折算成海洛因0.0001克。如果行為人所銷售的安眠藥中所包含唑吡坦和艾司唑侖總量達100kg時,如無其他減輕情節,將獲刑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銷售艾司唑侖數量達500kg將獲刑1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為治療疾病等合法用途是無罪的充分理由
2023年最高院在《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了,因治療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攜帶、寄遞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境的,不構成犯罪。換言之,艾司唑侖等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正常發揮醫療效用時屬于藥品,如果被濫用則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非法販賣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說明該行為利用的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藥品屬性,不應認定為毒品犯罪。否則,治病行為變成販賣毒品行為,這樣的結果不符合社會大眾的心理預期,明顯違背社會大眾認知。但是,出了醫療目的而銷售安眠藥等藥品并不一定萬事大吉,如果這種行為違反了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有可能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如果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還可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販賣毒品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銷售的是毒品,否則不能定罪,如為治療疾病、緊急救助等合法用途均不構成毒品犯罪。對于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一般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區分:
1.從行為人獲取國家管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通過合法、正規方法還是非法、違規途徑進行區分。如行為人假冒失眠患者或是冒用他人名義,多次到多家不同醫院騙配“思諾思”藥品,由此可見行為人對涉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國家管制性”和相關行為的違法性是具有明確認識的。
2. 從交易價格是否正常、是否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等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明知。作為普通安眠藥的“思諾思”,在醫院正常開具的價格大概一粒三元左右,但如果作為毒品的替代品,因其稀缺性會導致價格飛漲。如行為人以平均一粒四五十元的價格販賣給不特定對象,遠超正規渠道售賣的價格,易被認定為販賣毒品。
3. 從交易時是否采用隱蔽方式入手,審查是否使用假名、假地址、虛構貨物名稱等刻意逃避監管的手段完成毒品買賣交易。如行為人要求買家先通過快遞小程序下單,收件人和發件人均為買家自己,再將寄件碼告知行為人,而后再通過寄件碼寄件,以此規避偵查、處罰。這種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常情,將進一步說明了行為人對販賣毒品的主觀明知和對違法性的明確認識。
綜上所述,行為人基于非醫療目的販賣安眠藥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果販賣的藥品不合格,其中不包含毒品成分必然不構成犯罪。但如含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案件實際辦理中一般結合交易對象的選擇,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運輸渠道是否異常,以及是否有規避監管和偵查的行為等,來認定行為人是否知悉所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有致癮癖性,是否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進而判斷是否應當以毒品犯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