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一 種:跨境貿易
1、一般過程及成本
跨境貿易是指在國際上進行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換活動,包括進口和出口。在企業尋找海外市場與供應商的過程中,首先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如市場研究、行業會議和商務旅行等來發掘潛在的海外合作伙伴。一旦找到合適的供應商或購買方,接下來的步驟便是簽訂國際銷售或采購合同,此合同會詳細列明如商品描述、價格、交付時間、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簽訂完合同之后,企業需要開始籌劃物流與運輸安排,選擇最適宜的運輸方式,例如海運或空運,同時確定具體的運輸路線并預訂運輸空間。貨物運輸結束后,便到了付款與收貨階段,這時企業會根據合同條款來選擇付款方式,如電匯、信用證等,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清關并接收貨物。此外,對于出口商而言,還需要提供售后服務,如商品維修和退貨等。
在這整個過程中,企業需要承擔的成本包括商品成本、運輸成本、保險費用、稅費、關稅、銀行費用(如信用證費用)以及可能的售后服務成本。
2、優缺點
優點:跨境貿易的優點主要包括可以拓展新的市場,獲取更多的收入來源,豐富產品線,以及學習并適應國際商務規則。同時,對于進口,可以引入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優化供應鏈,對于出口,可以利用產能,提高收益。
缺點:主要包括面臨復雜的國際貿易規則,需要支付各種稅費和關稅,運輸成本和時間可能較高,可能面臨匯率風險,以及需要處理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商業伙伴的交流和談判。
3、常規法律風險
利用跨境貿易實現資金出入境的方式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政府監管風險:境外市場的拓展意味著企業需要遵守當地的產品質量監管、廣告宣傳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管理等法律法規。企業需要了解和遵守目標市場的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行為和面臨政府的監管處罰。
(2)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企業的國內知識產權在境外市場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企業沒有在銷售國進行知識產權注冊或保護措施,可能面臨知識產權侵權和法律糾紛的風險。
(3)海關事務風險:跨境貿易涉及海關事務,包括報關、清關、符合海關監管規定等。企業需要遵守相關海關規定,確保貨物合規進出境。如果企業在海關事務中存在違規行為,可能面臨海關的處罰和影響企業的經營。
(4)稅務風險:跨境貿易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務規定,包括關稅、增值稅等。企業需要了解目標市場的稅務要求,并進行合規操作。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稅務糾紛和稅務機關的處罰。
4、刑事法律風險
最后,具體可能導致的刑事風險如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托收涉及資金在雙方銀行間的轉移,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卻予以窩藏、轉移,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尤其是如果收款方故意隱藏真實的交易背景或者貨物信息,可能導致其難以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洗錢罪:常見的跨境貿易的洗錢方法很多,比如不如實申報海關價格、通過高開或低開發票的方式虛構貨物或服務的價格;或者偽造進出口貨物數量或質量、將合同標的物的數量進行改變(短裝或超裝);甚至通過空殼公司使用無實際裝運貨物的“鬼船”進行欺詐,虛構根本不存在的貿易交易等,以實現最終向境外或境內轉移非法所得的洗錢目的。托收作為一種資金轉移方式,有可能被用作洗錢活動。如果有犯罪團體或個人通過托收,尤其是跨境的托收,將非法所得的資金通過合法的交易進行掩飾、隱瞞,可能構成洗錢罪。這需要出口方必須對其客戶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果交易雙方使用的是電子貨幣或其他數字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被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那么即使出口方本身沒有犯罪,也可能因為提供了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4)非法經營罪:如果托收的物品是未經許可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即使出口方并非實際的銷售者,也可能因為托收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尤其是如果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5)逃匯罪:在跨境貿易中,資金通常會隨著商品或服務的交換而流動。然而,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資金的流動不符合規定,或者用意圖逃避國家的外匯管制,那么就可能構成逃匯罪。例如,企業可能會通過虛構交易、虛報價格、虛開發票等方式,擅自將大量資金轉移到境外,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觸犯逃匯罪。
案 例 分 析
例如,上海亞東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王某、沈某某被判處逃匯罪和騙購外匯罪。在此案中,上海亞東公司虛構了與境外關聯公司香港XX有限公司之間的海運業務,制作了虛假的運輸合同、提單等文件,以向香港XX公司支付進口海運費的名義,通過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將巨額美元、歐元、港幣匯至香港XX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海亞東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這種方式,以虛假材料向銀行騙購了數額巨大的美元和歐元,然后將這些資金非法轉移到境外。
5、法律條文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2.《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3.《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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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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