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行政處罰律師張嚴鋒:過失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不準確,海關如何處罰
2023年11月27日,A公司委托B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1個空箱。2023年12月8日,經場地查驗,集裝箱內有4輛舊汽車,凈重為6140kg,價值62050美元,貨值人民幣445487.98元。經查,當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核實清楚實際卸船的集裝箱實際狀態,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不準確,影響海關監管。
爭議焦點:過失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不準確,海關如何處罰
上海海關行政處罰律師張嚴鋒提示: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本案海關定性是企業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按照該條文的規定,凡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只要不構成走私行為的,就可以定性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因此,適用該條是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進行定性處罰的釋明。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未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相關電子數據,影響海關監管的;......”本案是進境運輸工具進境時沒有如實向海關如實申報,向海關傳輸電子確報數據不準確,從而影響了海關監管秩序,導致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之后果。
本案中當事人當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核實清楚實際卸船的集裝箱實際狀態,向海關傳輸電子數據不準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四項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當事人存在一年內違反同一監管規定的行政處罰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二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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