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近期,辰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歐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歐某某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歐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歐某某按照楊某的要求,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身份證及銀行卡密碼提供給楊某用于網絡賭資轉賬,期間歐某某提供刷臉服務支持。2023年5月7日至 2023年5月10日期間,歐某某提供的建設銀行卡共計入賬 379000元,共計出賬371356元,凍結7600.35元。歐某某非法獲利4500元。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間,被害人崔某某、張某某、孫某、徐某共計給歐某某建設銀行卡轉賬322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歐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歐某某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應當予以沒收;被告人歐某某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1)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2)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要杜絕不勞而獲、占小便宜的僥幸心理,加強自我防范意識,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避免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
供稿:刑庭
編輯:黃俊楠
一審:王一婷
二審:劉毅剛
三審:易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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