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啟行千里
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推出了相關典型案例。但上述案例并未涉及具體裁判說理過程,為進一步給實務工作者提供類似案件辦理的參考,本文對于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相關案例裁判觀點進行了整理匯總,以饗讀者。
人民法院案例庫共計收錄涉電信網絡詐騙參考性案例11起,其中境外案例5起,國內案例6起,其中境外案例包含兩起為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提供國內幫助的共犯,以下以是否跨境分類列出:
參考性案例(境外含國內共犯)
觀點一:詐騙集團主犯對參與期間的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
參考案例:王某洪詐騙案[(2023)川1802刑初55號、(2023)川18刑終42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4)
審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詐騙集團的主犯應當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此處的“參與期間”,應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計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等事實。本案共查實六名被害人,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92萬余元,但其中有兩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騙,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緬甸參加詐騙集團,故該兩筆詐騙數額應排除在王某洪的詐騙數額之外。
觀點二:審查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要關注原始存儲介質的前后穩定性
參考案例:朱某某等人詐騙案[(2021)川71刑初1號、(2021)川刑終482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1)
審理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應當通過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或查封狀態、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比對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凍結后的訪問操作日志,確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觀點三:針對該類案件中未成年人犯,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依法從寬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
參考案例:張某等4人詐騙、偷越國(邊)境案[(2023)川1325刑初65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6)
審理法院: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電信網絡犯罪主體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未成年人參與電信網絡詐騙,部分原因是價值觀尚未完全確立,法律意識淡薄。低齡群體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圍獵目標日益高發。對于未成年人,只要懸崖勒馬、真誠認罪、悔罪,主觀惡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依法從寬處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體現了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原則下,區別對待,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念。
觀點四:詐騙上線雖未歸案但可以綜合認定“外圍”幫助犯,與詐騙上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參考案例:程某等人詐騙案[(2022)贛1104刑初209號、(2022)贛11刑終392號](案例編號:2023-04-1-222-003)
審理法院: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人民法院、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五、上線未歸案不影響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本案被告人屬于詐騙罪的外圍幫助犯,不屬于詐騙核心環節。根據全案證據,被告人實施幫助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主觀上對詐騙團伙實施電信詐騙也是明知的,被告人的幫助行為與被害人遭受的被騙后果相關聯,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鑒于電信詐騙遠程、無接觸等特點,有別于傳統的共同犯罪,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已能夠證明四被告人與詐騙團伙具有意思聯絡,并實施了幫助犯罪行為。
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詐騙罪系交叉競合關系,而非取而代之。電信詐騙案件頻發,嚴重影響網絡安全、財產安全、社會安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設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旨在對網絡犯罪中不斷衍生出的幫助行為予以規制,該罪名與詐騙罪有交叉競合,即使兩罪競合,也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在審判實踐中,電信網絡詐騙的共同犯罪模式非接觸性特征尤為突出,應嚴格依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個案進行深入研究分析,正確適用法律,避免架空電信網絡詐騙中的幫助行為構成詐騙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
觀點五:對主觀明知程度較高,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用較大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參考案例:楊某石詐騙案[(2021)云31刑初117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7)
審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被稱為“百罪之源”。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販賣給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為實施精準詐騙提供了條件,進而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轉手倒賣、下游詐騙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產業鏈。對此,應當堅持全鏈條懲治,切實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關聯犯罪的懲治力度。
2.對于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向其提供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綜合主觀明知程度、行為手段、獲利情況等情節,妥當作出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主觀明知程度較高,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對下游電信網絡詐騙發揮作用較大,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以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參考性案例(境內)
觀點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惡意誘導及采用反向喊單等多種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虧損以獲取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參考案例:陳某等17人詐騙案[(2021)陜0302刑初3號](案例編號:2024-05-1-222-010)
審理法院: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被告人陳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虛假期貨交易平臺,誘騙被害人投入資金,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惡意誘導及采用反向喊單等多種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虧損以獲取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按照各被告人詐騙金額、被害人人數、詐騙次數、詐騙手段、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進行懲處。
觀點二:多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即使行為人仍有上線,起主要作用的仍可以認定主犯;多次詐騙事實中僅供述較輕事實的,不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及自首,但供述部分可從寬
參考案例:關某清等七人詐騙案[(2021)粵1721刑初204號、(2022)粵17刑終56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2)
審理法院:廣東省陽西縣人民法院、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對于多人共同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盡管行為人共同犯罪中還有上線,但其通過聯系上線、發展下線、操作刷單、結算傭金等方式,在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
2.對于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自動投案后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于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多次實施詐騙犯罪,僅如實供述部分詐騙犯罪事實,已交代的詐騙犯罪事實輕于未交代的詐騙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的,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如實供述的犯罪可以依法酌情從寬處罰。
觀點三:幫助取款行為定性為詐騙罪共犯需判斷三點:正犯實行行為完成前介入、與正犯結果因果性、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
參考案例:李某彬等詐騙案[(2020)贛0822刑初71號](案例編號:2024-05-1-222-006)
審理法院: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關于“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幫助取款行為的定性。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日益猖獗,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在上游詐騙犯罪尚未偵破的情形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下游的幫助取款行為如何定性,爭議聚焦于詐騙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幫助取款的行為人,在認定其行為是否屬于詐騙共同犯罪時,應當以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為引領,判斷是否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若符合,以詐騙共犯論處;若不符合,另行判斷是否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依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詐騙共犯,需同時滿足以下標準:幫助取款行為在電信網絡詐騙正犯的實行行為完成之前介入;幫助取款行為與電信網絡詐騙正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幫助取款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前準備好現金、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贓款,隨后套現、取現,反復幫助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套現、取款的行為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
觀點四: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向被害人支付金錢騙取信任的金額可不計入詐騙數額
參考案例:宋某巖詐騙案[(2021)蘇0508刑初912號](案例編號:2023-03-1-222-012)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為實施犯罪購買作案工具、偽裝道具、租用場地、交通工具甚至雇傭他人等詐騙成本不能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平臺抽成的手續費屬于被告人入駐平臺并使用平臺的費用,屬于被告人一方的犯罪直接成本,應當計入詐騙數額;但是,對通過向被害人交付一定金錢,進而騙取其信任并實施詐騙的,所涉數額可以從詐騙數額中予以扣除。
觀點五:詐騙人員實際控制受害人資金后未使用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犯罪數額涉及多種匯率計算時,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取最低
參考案例:孫某、徐某、周某等詐騙、非法經營案[(2019)津02刑初196號、(2021)津刑終75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06)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實施詐騙行為后,被害人因錯誤認識進行了轉賬等行為,導致被害人的資金實際受到被告人的控制時,即可認定為詐騙罪既遂。即使由于公安機關及時介入,被告人未成功使用其所控制的受害人資金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2.計算犯罪數額涉及匯率轉化的,存在多個適用標準或難以確定標準時,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確定換算結果最低值為犯罪金額。
觀點六: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時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數罪并罰
參考案例:張某甲等詐騙案[(2021)粵5203刑初155號](案例編號:2024-04-1-222-015)
審理法院: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點贊在看,感謝關注
作者簡介
丁明洋,上海政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現任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上海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會員,撰寫多篇專業文章并參與多項省部級課題研究。其中部分文章發表于核心期刊,并獲浙江省檢察院一等獎嘉獎,曾就職于某知名律所商事服務團隊,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專注于未成年人犯罪、網絡犯罪、商事犯罪辯護。Tel:18256902091(微信同號,歡迎交流)
窮盡一切法律手段
維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電話:0571-86898968
公眾號:houqilawyer
官網:www.houqilawyer.com
郵箱:houqilawyer@163.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號萊茵矩陣國際3號樓7層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簡介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華東地區首家以商事犯罪辯護與防控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專業律所,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掛靠單位。業務范圍包括刑事辯護、控告申訴、被害人代理、職務犯罪咨詢、企業合規與反舞弊,以及各類刑事風險防范。
厚啟所的使命,是“為維護人的自由與尊嚴而優雅地戰斗”。受到刑事追訴后,獲得及時有效的律師辯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厚啟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務中,力求在程序內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以維護其自由與尊嚴。
厚啟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學術為基、技能為本、規模適度、輻射全國的刑事精品所”。厚啟注重學術研究,精研刑辯技術,不追求最大的規模與最高的收費,力求以最專業的服務為當事人謀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啟已成為一家在全國刑辯界具有較高美譽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啟的價值觀,是“專業精神、道德勇氣與社會擔當”。厚啟人將專業作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斷錘煉;厚啟人恪守律師職業倫理,杜絕配合辦案,在刑事辯護中真正做到敢辯、真辯、善辯,為維護當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堅持原則;厚啟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以委托案件的標準辦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過公益課程與原創成果無私分享厚啟經驗,促進刑事法律服務行業水平的提升。
厚啟所匯聚了一批刑辯精英,他們秉承厚啟的使命與價值觀,高質量地辦理了不少在全國、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馬某涉惡、詐騙案、江蘇鄭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案、上海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江西童某開設賭場案、湖北劉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案、山東甘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陜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甘肅的劉某控告被詐騙案、廣西蔣某開設賭場案、廣東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風險防范案、“牛板金”平臺集資詐騙案、金城集團集資詐騙案、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某廳長受賄案等,在司法界、律師同行與當事人當中收獲了良好的口碑。
專業服務是我們的承諾,有效辯護是我們的追求,我們將窮盡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厚啟堅信,只要厚積薄發,必將啟行千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