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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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女士(41歲)到區醫院做人工流產負壓吸引手術,術前簽署了《麻醉同意書》、《人工流產負壓吸引術手術知情同意書》《診療知情同意書》。20天后王女士自感頭痛不適,先后到省、市醫院就診,診斷為頭痛,焦慮狀態。半年后再次到另一家醫院就診,影像診斷意見為:多發腔隙性腦梗塞(慢性期)。
王女士認為多發腔隙性腦梗塞(慢性期)系區醫院在為其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過程中不當使用“瑞芬太尼”藥品所致,起訴要求區醫院賠償各項損失23萬余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鑒定機構以案件疑難復雜,相關臨床專業專家數量未能滿足鑒定需求為由,不予受理。后王女士表示放棄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王女士主張其所患多發腔隙性腦梗塞(慢性期)是區醫院在向其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過程中不當用藥導致,因其放棄鑒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自身疾病與醫院診療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故法院對其訴請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的主張無法支持,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王女士認為,區醫院醫生術前稱手術為“清醒式麻醉”,術后病歷顯示手術為“全麻”,醫院為其使用了“瑞芬太尼”,該麻醉和藥物給其產生了巨大傷害。代理人在未經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代替其放棄鑒定,該放棄鑒定行為不是其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未審查代理人的授權書,也未向其核實該放棄的有效性,依據放棄鑒定進行判決,嚴重損害其的合法權益,要求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時,王女士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等。王女士二審時提交其與代理人一審期間的微信記錄,顯示代理人將鑒定機構不予受理的通知通過微信發送給了其本人,在微信中王女士進行了相應回復。由此可知,其對鑒定申請未予受理是知情的。一審法院當日對其代理人制作的詢問筆錄中代理人代為表達放棄鑒定申請的意見,現其主張其一審代理人并不能代表其放棄鑒定,與事實不符。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涉及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法律后果問題。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為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醫務人員是否依照法律法規及診療規范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診療義務是醫療機構最終是否承擔責任的基礎。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已經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患者的損害并非醫療機構診療行為所致,則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是醫療訴訟中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關乎訴訟結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過錯責任的基本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除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外,還要承擔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由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專業性較強,作為患方往往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審判實踐中要通過及時向法院申請醫療損害鑒定來完成舉證責任。本案中,因王女士放棄鑒定,導致無法舉證證明其所患多發腔隙性腦梗塞(慢性期)是區醫院在向其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過程中不當用藥導致,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除當事人雙方基于某種原因,約定某一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或者具有人身性質的身份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遺囑、遺贈等這些身份行為不得代理外,均可通過委托代理人實施。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本案中,王女士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特別授權,且其提供的微信記錄可以證明代理人將鑒定機構不予受理的通知通過微信發送給了其本人,其也進行了相應回復。故此,二審法院對其主張其一審代理人并不能代表其放棄鑒定的理由未予支持。
醫療服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的行業特點,加之醫療行為存在諸多未知風險和不可控因素,醫療效果并不總能滿足患者和家屬的期待。“有時是治愈,常常是安慰,總是去幫助?!贬t學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一位患者,醫學的最大價值不是治愈疾病,而是安慰和幫助患者。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體諒,通力協作,才能更好的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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