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原本戀愛5年才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兩年后,即2014年的情人節(jié),兒子的到來,為這個小家增添了無盡的歡笑與希望,兩人皆是首次步入婚姻的殿堂,對這份家庭的溫馨與責任倍感珍惜。
然而,生活的瑣碎與日常的摩擦,如同細沙般悄無聲息地侵蝕著這段曾經(jīng)堅不可摧的情感。在無數(shù)次嘗試溝通、理解與包容后,雙方深刻意識到,曾經(jīng)那份熾熱的情感已悄然褪色,夫妻間的裂痕難以彌補,感情確已走到了無法挽回的盡頭。面對這份無力回天的現(xiàn)實,原告王女士選擇了通過法律途徑,起訴結束這段婚姻。謝勁松律師、王浩(實習律師)代理了此案。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律師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聯(lián)系,耐心了解雙方的真實想法。
調解中,承辦法官首先著力促成和好。但由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同意解除婚姻,現(xiàn)矛盾集中在財產(chǎn)分割及婚生子撫養(yǎng)問題,于是法官轉換調解思路,耐心地向二人釋法明理,在庭上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以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切入口,希望他們即使離婚了也應共同為孩子創(chuàng)造溫馨和諧的家庭氛圍,雙方最終就地解除了婚姻關系,并在財產(chǎn)分割、子女的撫養(yǎng)權、探視權方面達成了一致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原告與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2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婚生子撫養(yǎng)費3,000元,至婚生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被告自2024年8月起于上學期間每周五至周六以及寒暑假期間至少連續(xù)一周對婚生子進行探視,具體時間、方式原告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互相協(xié)助;
四、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區(qū)解放南路房屋歸原告所有,所欠貸款由原告自行償還。被告住房問題自行解決;
五、原告名下微型汽車一輛歸原告所有,被告名下奔馳牌小型轎車一輛、金龍牌輕型封閉式貨車一輛均歸被告所有,原告與被告今后均不再向對方主張權利;
六 、被告所欠4,000,000元債務由被告自行償還,被告不向原告主張權利;
七、登記在原告名下的10%股權歸被告所有,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前配合被告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該公司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 債權、債務均由被告享有和承擔;
八、雙方各自名下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存部分賬戶金額均歸各自所有;
九、雙方別無其他爭議。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謝勁松律師
實習律師王浩
離婚案件處理起來十分不易,一旦不小心就會激化雙方矛盾,需要耐心引導、仔細傾聽。了解當事人的真正訴求,抓住案件焦點,將道理給當事人講明白,當事人理解了,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真正化解矛盾。這份安排,既是雙方深思熟慮后的決定,也是他們對過往情感的最后一份尊重與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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