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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案情
著名的網絡暴力第一案。北飛的候鳥——外交學院法語系女生姜巖為何自殺?
1.2007年12月27日,姜巖試圖服用藥物自殺,后獲救。自殺前,姜巖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
2.2007年12月29日晚,姜巖從24樓跳下身亡。
3.姜巖死亡后,網友將博客密碼告訴其姐姜紅,在博客中,姜巖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殺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及王菲與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4.2008年1月10日,天涯網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巖的姐姐》一帖,引發眾多關注和回帖。
5.2008年1月11日,張樂奕注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北飛的候鳥”(網址:http://orionchris.cn/),其本人、姜巖的親屬朋友等先后在該網站發表紀念姜巖的文章。
6.2008年1月14日,大旗網制作專題網頁,其中使用了當事人真實姓名、照片等。
7.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為乙方與姜巖的父母作為甲方簽訂關于姜巖后事處理的《協議書》。該協議第三部分第1條內容為“對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為及以后發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誠摯的歉意”。
8.王菲遭到網友的人肉搜索,個別網友到王菲家進行騷擾,在墻壁上刷寫“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王菲認為張樂奕的行為侵害了其隱私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評析
法院認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系均屬個人隱私。張某披露王某的個人信息行為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凌云公司在其經營的大旗網上對關于該事件的專題網頁報道,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并導致王某的名譽權遭受損害,應當承擔刪除專題網頁、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
該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公布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之一。在該案例中,雖然張某披露的事實是真實的,王某也確實存在不道德的婚外戀,并導致了姜某的自殺,其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否定性評價。但對這種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并不意味著王某不受隱私權的保護,更不意味著張某擅自披露涉案信息的行為是正當的。隱私權保護的客體是各種隱私信息,因為自然人的私密信息不被干擾是每一個人能自由發展人格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
至于私密信息的具體內容則屬于道德評價的范疇,隱私權一般不關注私密信息的道德屬性。保護被侵權人的隱私權也不意味著法律認可被侵權人私密信息指涉的內容的正當性。只有準確理解隱私權的價值內涵和制度功能,才能避免隨意將法律問題泛道德化。
適用本條需注意:
1.應注意隱私權的主體。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享有隱私權。
2.應準確掌握隱私權的內涵和侵權形態。隱私權的侵權形態多種多樣,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對私生活的侵入,包括窺視居所、侵入住宅以及私生活安寧受到侵害;
(2)竊聽、秘密錄音;
(3)公開私事,包括日記、信息的公開,夫妻生活的公開以及異性關系、性隱私的公開,醫療信息的公開;
(4)個人信息保護。
當然,隱私權的范圍是有彈性的。比如,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相較于一般公民保護力度應當適當限縮,這是個體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益博弈的結果。
4.應準確把握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的關系。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是所有與個人相關的信息,比隱私權范圍更廣。再次,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更加注重利益衡量,如果一味強調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有可能嚴重阻礙信息產業發展。具體的衡量方法可以從必要性、妥當性、比例原則等角度展開分析。
5.隱私權保護的內容并不一定都是高尚的、道德所允許的,也包括那些受到道德譴責的、為人們所不齒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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