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等最新政策,對技術轉讓所得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深入解讀,并通過實際案例分析,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本文重點涵蓋了技術轉讓的范圍定義、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所得計算方法以及備案要求,為企業提供實操指引。
一、技術轉讓的定義與范圍
技術轉讓是指企業將自己擁有的技術所有權或特定年限的許可使用權轉讓給其他方。涉及的技術包括:
- 專利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 植物新品種權
- 生物醫藥新品種
-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技術轉讓的形式不僅限于所有權的轉讓,還包括5年以上的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轉讓。這些技術需由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權屬,方能享受稅收優惠。
二、增值稅方面
問題一、技術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問題二、如何理解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問題三、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時如何辦理備案?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上述問題主要法規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1.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
- 對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
- 對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企業,免征額度提高至2000萬元,超過部分同樣減半征稅。
2. 所得稅計算方法
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下: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其中,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設備、零部件等非技術性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為該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計稅基礎減去攤銷后的余額。相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假設A企業在2022年第一季度與非關聯的B公司簽訂了一項符合條件的新型生物技術轉讓合同,合同金額為990萬元。該技術轉讓的成本(凈值)為400萬元,相關稅費為5萬元,應分攤的期間費用為15萬元。
計算過程:
1. 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
- 根據公告中的計算方法,A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為:
990萬元?400萬元?5萬元?15萬元=570萬元
2. 稅收優惠的適用:
- 由于570萬元超過了500萬元的免稅額度,A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為:
- 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 超過500萬元的部分(70萬元)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A企業只需對70萬元的一半,即35萬元的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報與備案:
- A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需要填寫《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20),并將相關數據代入主表進行申報。
案例二:
2019年11月,居民企業A公司向居民企業B公司轉讓一項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技術所有權。A公司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100萬元,其中包括銷售儀器、設備等非技術性收入400萬元,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凈值200萬元,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稅費40萬元,那么,A公司技術轉讓所得為多少?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1000-400)-200-40
=360萬元
注意事項: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注意事項與操作建議
1. 技術轉讓合同認定與登記:
- 技術轉讓合同需經科技或商務部門認定登記,尤其是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需科技部門審批。技術出口需符合《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審查。
2. 關聯方轉讓所得的特殊規定:
- 從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3. 留存備查資料:
- 企業應準備并留存相關的技術產權證明、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轉讓所得歸集與計算資料等,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4. 關注政策變動與區域性優惠:
- 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發布的最新政策,及時了解稅收優惠的調整和更新。對于在特定區域,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企業,還應充分利用當地的額外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而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的居民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及時了解并應用這些區域性優惠政策,以獲得更多稅收減免。
5. 合理安排技術轉讓合同:
- 企業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確保合同符合稅收優惠的要求,并在預繳申報時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及其他相關政策的實施,企業能夠通過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鼓勵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和創新活動。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嚴格按照政策要求,規范財務處理,合理享受稅收優惠,助力企業在科技創新和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大的發展優勢。
通過本文的分析和案例解讀,企業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有效運用于實際業務操作中,確保合法合規,同時實現稅務成本的優化。
上述問題主要法規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61號
大志
企業財稅顧問,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稅務師,19年財務管理實戰工作經驗。
曾服務于中國企業500強及互聯網上市公司,擔任上市公司、電商公司、500強制造業、物流等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崗位,視野開闊,財務基本功扎實,在企業財稅架構搭建,全面預算、經營分析、業務融合落地實踐,稅務籌劃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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