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中看到我國臺灣地區知名老戲骨——李立群先生的小視頻,他提到的臺灣居民房產屬于“私有制”,與大陸地區居民房產70年土地使用權制度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孰優孰劣雖是老話題,但很有意思啊。
實際上,不僅我國臺灣房產是私人的,包括美國、日本、英國在內的諸多西方經濟體的居民房產也都是私人的——這確實反映了兩種不同的房地產管理模式,房產稅的存在則進一步凸顯了各自的特點。
這兩種模式各有優劣點,需要從產權穩定性、經濟負擔、社會效益等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我國大陸地區實行的70年土地使用權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土地公有、房屋私有”的混合模式。
居民購買房產后,擁有房屋的永久產權,但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期限為70年(住宅用地)。這種設計既保障了居民對房產的長期支配權,又確保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最終控制。
70年到期后,大家也不用著急。《民法典》規定:居民可以自動續期,實際操作中究竟有沒有其他要求南生也不知——具體細則(如有償或無償)也尚未完全明確,這給部分購房者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
不過,大陸的房產稅目前僅在部分城市試點,普通住宅持有環節的稅負較輕,主要稅收集中在交易環節(如增值稅、契稅等),這降低了長期持有的成本。
臺灣地區及西方國家(如美國、日本)實行的是土地與房屋完全私有的制度,產權理論上具有永久性,不存在使用權期限問題,但這種模式的另一面是高額的房產稅(或物業稅)。
業主需按房產評估價值每年繳稅,稅率通常在1%至3%不等,單看1至3個百分點似乎不多,但70年累積后等于“買了兩次房”,甚至是買了三次——因為:房產稅是按市場價核算的,通常會越來越高。
這種制度通過持續性的稅收來調節資源分配,抑制投機性囤房,同時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收入——有媒體爆料稱美國居民每年繳納的房產稅,居然占據地方政府稅收的70%以上,還不能拖欠。
雖說是私人的,但長期繳稅成本可不能低估啊。若拒不繳納,稅收部門就會來找你,繼續不交稅,房子可就不會是你的了——這對中低收入群體可能構成巨大的持久性負擔。
經常瀏覽外網的朋友都知道,美國部分地區的居民經常因無力繳納房產稅而被迫出售房屋,然后加入流浪者大軍。
從社會效益看,我國大陸地區的模式更注重居住權的保障,通過限制土地流轉和低持有稅減輕普通家庭壓力,但可能弱化市場對資源的調節作用,導致空置率問題——前些年還存在著炒房行為。
而西方及我國臺灣省的模式則能通過稅收杠桿促進資源流動,雖可能會加劇財富分化——年輕人或低收入者因稅負難以積累資產,但沒有多少炒房動機,不會出現大面積建房帶來的空置率問題。
此外,大陸70年期限的“模糊性”與西方房產稅的“剛性”形成了鮮明對比——前者面臨未來政策調整的潛在風險,后者則需承受即時的經濟壓力。總體而言,兩種模式本質上是不同社會制度下的產物:
大陸模式強調土地資源的宏觀管控和社會穩定,而“私有制+房產稅”模式更依賴市場機制和稅收調節。理想的制度可能需要兼顧產權安全性與資源分配的靈活性,例如探索差異化的房產稅政策或延長土地使用權年限。
未來,若我國大陸地區參考西方模式全面推行房產私有制與房產稅制度,需謹慎權衡利弊,避免“水土不服”。首先,需建立科學透明的房產評估體系,防止因估值虛高加重民眾負擔。
可考慮對首套自住房實施免稅或階梯稅率,保護剛需群體。其次,需配套完善社會住房保障制度,如擴大廉租房、共有產權房供給,避免低收入者因稅致貧。更重要的是,需同步推進土地制度改革,明確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具體規則(如免費續期或象征性收費),徹底消除“70年心結”。
稅收用途也應公開細化,確保房產稅真正用于地方公共服務(如教育、基建),讓納稅人感受到“付出有價值”。同時需防范資本借機炒作,可借鑒新加坡模式,對多套住房、外資購房課以重稅。
最后,政策落地前需充分試點并廣泛征求意見,避免“一刀切”引發社會波動。畢竟,住房問題牽動民心,改革既要效率,更需溫度,而不能盲目考向所謂的“國際慣例、國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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