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城區的市民朋友注意啦!
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
有新規定要了解。
近日,
《達州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正式發布。
達州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達州市通川區東城街道、西城街道、朝陽街道、鳳西街道、鳳北街道、蓮花湖濕地公園,達川區三里坪街道、翠屏街道、楊柳街道,達州高新區斌郎街道、河市鎮、幺塘鄉等建成區范圍。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為保障城市生活環境、解決垃圾污染而建設的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項目和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所需費用(不含物業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到垃圾轉運站或者指定收集場所的費用)。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城區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為非稅收入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和管理工作;
稅務部門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生態環境、國資等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要求規范使用票據,全額納入同級財政。
第六條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單位)制定或者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并報省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單位)備案。
第七條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辦公駐地、農貿市場、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下列單位和個人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福利院、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
(二)農貿市場內農民自產自銷攤位;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保邊緣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所在家庭。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堅持簡便、有效、易操作原則,采取定額收費為主、按量計費為輔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收費:
(一)城鎮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按戶征收;
(二)行政機關(部隊)、事業單位(不包括醫療機構)、社會團體、辦公駐地、幼兒園(含托育機構)、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生產企業按在崗職工(含臨時工)人數征收;
(三)基建工地按管理及施工人數征收;
(四)商業經營場所、醫療機構、汽車站、貨運停發港站、火車站、機場等場所按面積征收;
(五)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酒店、旅館、賓館、招待所等場所,其住宿區域按床位征收,餐飲、休閑、接待等其他經營區域按面積征收。
第十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由相關機構征收:
(一)城鎮居民(含暫住戶)由供水企業代征;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駐地以及生產企業、幼兒園(含托育機構)、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商業經營場所、醫療機構、汽車站、貨運停發港站、火車站、機場等涉稅單位由稅務部門征收;
(三)個體工商戶、基建工地等其他單位可由供水企業、環衛部門等代征。
稅務部門委托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受托單位簽訂書面代征協議,受托單位應當每月按時足額繳納實際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現場征收、網絡征收、銀行代扣等,具體由受托單位與繳納義務人另行約定。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區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謝青桃
編審:鄭 濤
總編:僧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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