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我與團隊律師在河北涿州法院開庭,為一起本該無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二審。這起案件是被指定管轄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曾遭受刑訊逼供也是意料之中的。刑訊逼供總是與指居如影相隨。開庭前,我無意中看了一眼手機短信,有點不太相信自己的眼睛:
“吳律師,會見時間定于本周四。”
這是修水縣公安局何警官發過來的。上次去九江市公安局找法制科后,他們給我確定的萬一案聯系人就是這位何警官。前幾天我問他何時可以會見,他一直說在開會研究,一度以為是托辭,沒想到竟然允許了!在我辦理的被指居的案件中,這是第三起,而且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兩周后。前兩起都是在指居接近尾聲的時候了。
其實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是允許指居期間律師會見的。 《 刑 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規定: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 《律師法》 第三十三 規定, “律師 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五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只是,在過去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尤其是一些涉黑涉惡的案件,辦案機關根本就不允許律師會見。長沙劉立強案中,我們好不容易爭取到的會見,還有辦案人員在場。劉立強只能趁辦案人員不注意,瘋狂地給我打手勢,暗示自己被打了,而且被打得很慘,還跟我悄悄說,在審訊椅上刻了刑訊逼供的字樣。所以,會見之前,我對被指居的萬一也充滿了擔憂。
昨天下午我開完庭,回家不到一個小時,就出發了,選擇了夕發朝至的臥鋪。周四早上六點多到九江,預計上午趕到修水會見來得及。時間寶貴,我經常選擇晚上的飛機或高鐵,寧可在臥鋪上晃蕩一晚,也不耽誤白天的工作。而這趟車,雖歷時近11個小時,但恰好銜接了頭天開庭和次日異地會見的間隙,可謂完美。
給力的是,本以為可能晚點的綠皮火車,竟然提前17分鐘到達九江站,為我們預留了富足的趕路時間。我沒來得及洗臉,沒來得及吃飯,直接與家屬驅車趕往修水縣,抵達修水縣公安局接報警中心時,不過9點,離何警官預定給我會見的時間提前了足足一個小時。
10點,萬一被帶到了修水縣公安局執法中心,我被正式允許會見。按要求,我不能帶電腦,不能帶手機,還經過堪比乘飛機的安檢,除了紙筆,連褲兜里的維生素都沒有被允許帶入。不過,修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劉隊長和聯系我的何警官態度溫和,非常尊重我,我也全部配合。
進入執法中心后,我看到萬一已經在審訊椅上坐著,看到我表情有點意外,有點疑惑,又有點驚喜。我要求修水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關閉全部監控,并希望不要監聽。他們允許我和萬一單獨在審訊室,他們在另一個房間,只是兩個房間之間是沒有門的。警官宣讀了權利義務,告知我們不會監聽。
不過,我是做好了被監聽的心理準備,其實我的每次會見,即使被監聽也不存在任何問題,心中坦坦蕩蕩,因為我無非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堅持實事求是說真話,不要被威逼利誘或刑訊逼供,不要在壓力之下做虛假供述,僅此而已。我從不教人說假話,這是底線。
會見的時間持續了一個半小時,可以說卓有成效。因為在偵查階段,細節就不透露了。我只能非常確定地說,萬一并沒有犯罪事實,目前也沒有認罪口供,有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在近十年前,有些跟他無關,有的根本連違法事實都算不上。結合我自己此前了解的情形,我有無罪辯護的底氣了。
在此,我還是要表揚一下九江市公安局和修水縣公安局,你們允許律師會見,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且在整個接待過程中,充分尊重律師,主動告知不會監聽,體現了你們良好的法律素養。而且據我了解,萬一沒有被刑訊逼供,這點必須點贊。因為這是我在湖南、江西兩個省近十起涉黑涉惡及指居案中唯一沒有刑訊逼供的,非常難得!
不過,美中不足的是,偵查工作中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瑕疵,我斗膽提出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希望不要歸咎于律師的多事:
1、該尋釁滋事案的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都是九江市潯陽區,與修水縣完全無關,而且現在審訊的人員來自市局、西海、武寧、德安、都昌,抽調的都是異地公安機關掃黑除惡的干警,沒有修水的,不如申請移送,不要背鍋。
2、萬一被帶走的第一天沒給他吃飯,第二天晚上才讓吃飯,這對于體弱多病的萬一并不太好,建議保障他的飲食、休息和睡眠。
3、從8月1日至今,他24小時戴著手銬,甚至連睡覺也不能解除,他給我展示了手腕上的傷痕。他只是被監視居住,不應如此被對待,建議參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等規定,依法予以解除。
4、專案組在指居點對他進行談話后再給他戴頭套帶到執法中心進行訊問,甚至在8月3-4日還在那里給他做筆錄,實際上等于變相地在指居點進行無同錄的訊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糾正。
5、拿著十幾年前的銀行流水問萬一這種做法,不但違背了人的記憶規律,而且涉嫌指名問供,萬一認為這是先定黑再找證據。
6、在萬一來不及核對筆錄就催著他趕快簽筆錄的做法不太妥當,至少得給他時間看看記錄的是否是他說的,并允許他修改或自書。
7、對于這個明顯不應該指居的案件,盡快變更強制措施。
8、對于查封、凍結、扣押其名下全部財產并對其近親屬的所有賬戶予以凍結的做法,是嚴重違法的,應盡快糾正。
最后,我想請你們有空 轉告坐鎮指揮的嚴書記,我其實很想他。
尊敬的人民警察蜀黍,希望這次會見后,我們可以很快再見面,屆時我可能送一面錦旗給你們:“勇于糾錯,人民衛士 ”!
2024年8月15日晚于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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