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穎超推動了中國女性權益劃取得時代的進步。在她的努力下,1950年5月1日,新中國開始實施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在起草階段,離婚自由問題,尤其是“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是否寫入條款,成為爭議焦點。
鄧穎超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是不加任何附加條件的離婚自由。這在當時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鄧穎超曾講述,只有她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其余同志都反對。
“當時大多數人主張離婚自由應有一定條件,主要是怕一些男干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隨意拋棄原配妻子,對女方不利。”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歷史室主任范紅霞告訴環球人物記者:“而鄧穎超之所以堅決主張‘離婚自由’,與她長期的革命實踐和對中國婚姻實際情況的了解有關。在起草過程中,她帶領的起草組赴各地進行了廣泛調查,發現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占多數,其中農村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則占51%,多則占84%;由女方作為原告提出離婚的,則在城鄉都占多數,比例是58%至92%,各地都有一些婦女因無法離婚而自殺的案件發生?!?/p>
正是深入的調查讓鄧穎超感受到: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痛苦最深。雖然隨著革命勝利,可能會有一些男干部提出離婚,但干部隊伍只有幾百萬,其中有意拋棄妻子的干部畢竟只是極少數,在幾億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而不是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為避免少數男干部喜新厭舊而放棄婚姻自由原則,對多數婦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在將婚姻法草稿呈送中央書記處審閱時,附了一封親筆信,再次向中央說明自己堅決主張不加任何條件“離婚自由”的觀點和理由。最終,黨中央書記處同意“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
以上是新聞報道的1950年婚姻法制定的一個重要情況。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
歷史會不會退步呢?我認為會的。
1950年婚姻法規定,一方堅持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今天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兩者差別很大。1950年的規定強調的是態度,一方態度堅決,就準予離婚,什么感情破裂還是不破裂,不用考慮。
現在的法律規定的是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何判斷感情破裂呢?那就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態度,而取決于一些客觀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法院的認定。有好多人雖然堅持離婚,但因為沒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年離不了婚。
我記得不差的話,美國等國家的離婚冷靜期就是訴訟當中的離婚冷靜期,就是讓當事人考慮一下是不是要離婚,如果冷靜期過后,當事人仍然堅持離婚,就準予離婚。
美國等國家的離婚冷靜期與我國的現行離婚冷靜期有本質區別,反而與我國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
離婚冷靜期應該規定在訴訟離婚當中,對于沒有明顯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給予當事人一個月離婚冷靜期考慮,期限過去后,當事人仍然堅持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才是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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