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以來,趙某林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伙同李某武(另案處理)等人在鎮平縣五泉山非法開采花崗巖并銷售,銷售額共計269.5萬余元;同時,趙某林還將非法開采出來的花崗巖礦石運輸至席某永經營的石雕工藝廠加工后由席某永對外銷售,銷售額共計150余萬元。趙某林還伙同侯某順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鎮平縣老莊鎮山坡非法開采花崗巖礦石并銷售,銷售額共計140余萬元。經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地理信息院鑒定:趙某林等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的礦石量為29629立方米,價值為11466423元。因趙某林非法采礦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至今未對受損礦山修復治理,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河南省地球物理空間信息研究院勘查設計的《鎮平縣老莊鎮趙某林非法采礦點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書》認定,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費用3902400元,該設計評估費用156300元,上述兩項費用共計4058700元。鎮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趙某林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采礦罪,同時認為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趙某林家屬配合生態修復工程,支付了13000元的費用。
【裁判結果】
鎮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趙某林伙同席某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趙某林的非法采礦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程費用。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林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二、被告人席某永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限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趙某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4045700元。四、追繳被告人趙某林違法所得人民幣5595000元(含已繳納的人民幣74800元),追繳被告人席某永違法所得人民幣144000元(含已繳納的人民幣62000元)。趙某林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一、二、四項;二、撤銷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三項;三、趙某林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902400元,支付至一審法院指定賬戶,用于公共環境保護和修復(含趙某林已支付的人民幣13000元);四、趙某林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評估費1563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非法開采礦石危害生態系統穩定性,容易導致植被破壞、山體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體滑坡、地面裂縫和沉降等嚴重后果。人民法院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不僅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嚴懲犯罪行為,還判決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本案通過判決支持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治理工程費用的賠償請求,提高了破壞生態行為的違法成本,判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屬于專項資金,應支付到財政專門賬戶,專款用于修復生態環境,體現了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的理念,具有很好的評價、指引和示范作用,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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