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司是一家貿易公司,去年出口一款無人機:報品名為無人機,海關商品編碼為8806249090(該編碼由工廠提供的),無需要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近期,本地海關對我司進行了稽查,讓我司提供相關商品信息,海關認為我司出口的無人機具備操作員從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的,包含容量為20升以上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應歸入8806249010,需要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據了解,海關如何處理我司存在爭議,一是定性為違規,二是定性為走私。請問吳律師怎么看?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歸入8806249090的無人機不需要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而歸入8806249010的無人機則需要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那么,造成此錯誤的原因對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響。
2、如果系報關業務能力不足、歸類知識不夠,聽信他人的歸類(如本案工廠提供的稅則號列)一般應認定為歸類錯誤,屬于違規行為;如果有故意逃避海關的行為,比如在甲地海關申報8806249090被糾正之后,換到乙地海關繼續以8806249090申報,一般會定性為偽報商品編碼的走私行為。
3、如果定性為走私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則該案有可能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或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上述數量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另外,因為商品歸類作為技術性非常強的海關業務,是世界性的難題。誰也不能保證其歸類一定是正確的。在實務中,本律師曾遇到過,同一個關區的海關對同一家公司進口的同一種商品先后改過三次商品編碼。如果海關作為專業機構尚難以保證其歸類是正確的,怎么能歸責于行政相對人“企業”呢?
6、本律師擔一起“偽報商品編碼”走私案的辯護人,雖然該案最終以檢察院撤訴、作出不起訴決定告終,但其中所感受到的,執法機關加在企業身的義務、責任過于苛刻。本律師在不同場合曾多次呼吁:對于商品歸類不符的案件,海關執法部門應當謹慎,不要動輒揮起行政處罰甚至刑事立案的大棒。應良善地對待企業的“商品歸類不符”問題,平衡執法。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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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海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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