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跨境貿易中的價格差異,讓企業高管面臨十年刑期風險,法律紅線究竟如何劃定?
一、案件背景:礦產品進口引發的刑事危機
A公司作為國內礦產加工企業,與非洲某國B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A公司提供技術設備與資金支持,換取該國某礦產在中國的獨家代理權。雙方貿易流程如下:
特殊交易結構: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技術支持費用通過“非正常渠道付匯”完成,因涉及境外投資審批限制,雙方在境外出口報關時故意提高價格以覆蓋這部分費用;
國內申報價格:A公司向中國海關申報進口時,按照實際貨物成交價格(不含技術投資費用)提交報關單;
案發過程:海關稽查時發現境外報關單價格顯著高于國內進口申報價格,認定A公司涉嫌“低報價格走私”,移送緝私部門刑事立案。公司主要負責人被采取強制措施,面臨偷逃稅額特別巨大的指控,法定刑最高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撤銷指控的關鍵突破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真實成交價格”的認定缺失:
根據《刑法》第153條及兩高一部《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低報價格走私的成立必須以向海關申報的價格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為前提。本案中,A公司國內申報價格與貨物真實交易金額一致,境外高報部分系用于支付技術投資費用,非貨物貿易款項,故不存在偽報貨值的行為。特殊交易關系的法律定性:
參照《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16條,A公司與B公司具有獨家代理關系,其對外支付的技術支持費用屬于“與進口貨物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此類費用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屬于海關估價爭議范疇,應通過補稅等行政程序解決,而非直接啟動刑事追訴。證據鏈斷裂:
公訴機關僅以境外報關單價格高于國內申報價格作為指控依據,但未能提供證明貨物實際交易價格低于申報價格的直接證據(如真實合同、付款憑證等),不符合走私犯罪的證明標準。
裁判結果:駁回檢察機關起訴,案件退回海關作補稅處理。
三、法律分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價格申報不實未必是犯罪——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是否具備走私故意與實質社會危害性。”
(一)罪與非罪的三大分水嶺
行為性質的本質差異
行政違法: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如申報不實、漏報協助費用),危害程度較輕,核心是逃避稅款征管義務;
刑事犯罪:以偽報、瞞騙手段故意逃避海關監管,具有嚴重破壞外貿秩序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153條)。
本案關鍵:A公司未隱瞞真實交易結構,其支付的技術費用是否應稅屬于海關審價的技術爭議,缺乏走私故意。
法律后果的輕重層級
行政違法后果:補征稅款、罰款、暫停報關資格等(《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5條);
刑事犯罪后果:有期徒刑、高額罰金(偷逃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并處沒收財產,構成單位犯罪的追究責任人刑責。
本案啟示:若將技術投資費用誤判為“走私偷逃稅款”,企業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吊銷執照的雙重處罰,但本案中法院正確區分了責任性質。
證明標準的嚴格程度
行政違法:行政機關依職權認定,舉證標準為“優勢證據”;
刑事犯罪:需證明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危害結果形成完整鏈條,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
本案焦點:公訴方未能證明A公司存在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申報的行為,證據不足。
(二)實務中易混淆的情形辨析
“刑事優先”原則的誤用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7條,涉嫌犯罪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即“刑事優先”),但前提是行為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本案中海關未先行核定完稅價格爭議,直接移送刑事程序屬適用錯誤。處罰競合時的折抵規則
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與刑法,需遵循“同質處罰折抵”原則:行政拘留折抵刑事拘役、有期徒刑(《行政處罰法》第28條);
行政罰款折抵刑事罰金。
但本案中,A公司的行為僅構成申報不實的行政違法,無刑罰適用空間。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法律定性需結合交易背景、合同條款、資金流向等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分析。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執業領域:
俞強律師專注經濟犯罪辯護與海關合規領域13年,在走私犯罪、稅務合規、跨境貿易風險防控領域積累豐富實務經驗,代理案件超660件。其團隊擅長通過精準把握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刑事風險化解方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在進出口貿易領域,一個價格申報爭議可能引發企業存亡危機,唯有厘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邊界,方能守住法律風險的“最后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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