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學了!
FIRST CLASS BEGINS
隨著秋風送爽,我們迎來了充滿希望與挑戰的新學期。在這個充滿詩意的季節里,新學期的鐘聲已經敲響,孩子們再次踏入了熟悉的校園,迎來了他們的“開學第一課”。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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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長陳寶生依新法特別簽發第50號教育部令,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明文禁止了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談戀愛等“紅線”行為。
依《民法典》規定,年滿18周歲的,在法律上即為成年,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
《規定》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學校保護”規定,系統整合、創新完善了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分一般保護、專項保護、管理要求和保護機制等章節,全面構建了學校保護制度體系,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應專門制度。
《規定》遵循全面保護的原則,依據《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專設“一般保護”一章,系統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的未成年人基本權利,包括在校園內的平等權、生命健康與自由、人格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財產權、肖像權和智慧財產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權利。
《規定》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針對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社會關注度高、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構建了專項保護制度,完善了相應的防治工作機制。構建防治學生欺凌的規則體系,明確從預防、教育、干預制止到認定調查、處置等方面的防控具體要求,特別細化了構成學生欺凌的情形和認定規則,便于學校把握、運用。
同時,完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的防治規定,要求學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明確了禁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發生“性關係”等行為“紅線”。
《規定》結合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特點和需要,全面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實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規、教學、作業、讀物、安全、藥品、體質、心理、手機、網絡等管理,與禁煙禁酒,教職工準入、聘用、日常、校車、周邊等管理具體制度,劃清學校管理的制度框架與要求。
《規定》明確了教育等部門的支持監督措施,補齊缺點弱項,提出首問負責制、指定學生保護專兼職監察員等機制,為學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支撐。規定教育部門、學校及教職工不履行責任的具體處理辦法,細化和完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學校保護
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關于學校保護的法條則可以主要被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二、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更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以保障其受教育權的實現。
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學校應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以適應其成長需求。
四、學校應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以促進其身心健康。
五、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嚴禁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維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
六、學校需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此外,學校組織集體活動時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并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七、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學校應根據需要制定相應預案,并配備相關設施,進行必要的演練,以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八、若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及時進行救護,妥善處理,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等,應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確保其安全。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保護規定涵蓋了教育方針、受教育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等多個方面,為未成年人在學校環境中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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