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得到中科院專利授權后進行宣傳,被認定構成假冒專利罪。澎湃新聞記者調查采訪后,在報道中寫到:一審法官曲解了司法解釋。
澎湃新聞報道后,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書。
澎湃新聞還在報道中還指出,案件涉及一家競品企業,“辯護律師稱,這是一起刑事插手民事糾紛、侵害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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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利授權,仍被判假冒專利罪
中科院金屬所擁有一種“抗菌不銹鋼”發明專利。2013年,中科院金屬所與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中科院金屬所將5項專利實施許可授權給中科普金公司,其中包括前述專利。
2017年,沈陽融榮公司與中科院金屬所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前述專利技術,許可沈陽融榮公司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后,沈陽融榮公司支付了專利使用費,在市場上進行推廣。
中科普金公司和沈陽融榮公司由此形成競對關系。
針對中科院金屬所的“一專利兩許”的行為,中科普金公司曾提起仲裁維權,認為中科院金屬所向沈陽融榮公司授權的行為構成違約,但被法院判定不違約。
沈陽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專利。2021年3月25日,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
所謂“假冒專利”,是因為中科普金公司在官網上對中科院金屬所授權的“抗菌不銹鋼”專利證書做了宣傳,范海生及公司銷售人員向客戶推銷抗菌不銹鋼原料時,宣稱公司擁有專利使用權,但山西某公司為中科普金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合同上未寫明不銹鋼成分及要求,因此法院認為這一行為符合假冒專利罪的犯罪構成。
2021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范海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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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報道披露:“刑事插手民事糾紛”
澎湃新聞記者王健了解到此案后,做出深入調查采訪,并于今年3月25日刊發報道《一公司董事長被控假冒專利案重審將開庭:法院曾建議追訴公司,檢方認為證據不足》。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02111
澎湃新聞的報道披露:辯護律師指出,一審法官認定范海生構成假冒專利罪,是因不了解一個產品需要使用不同專利而形成,而不是一個產品只能使用一個專利的原因造成的,中科院金屬所授權給中科普金公司的5個專利,包括涉案的專利,中科普金公司有權使用,也有權對外宣傳;銷售合同未寫明不銹鋼成分,不代表沒有使用涉案專利。
這是一起少見的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澎湃新聞在報道中給公檢法人員以及社會公眾普了法——一審法官認定范海生構成假冒專利罪,是以《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作為法律依據的。但范海生的辯護律師指出,該司法解釋要求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四種表現形式,均以“未經許可”為前提,一審判決的認定是對司法解釋的曲解。
澎湃新聞報道后,檢察院以案情變化為由撤回起訴。2024年6月27日,沈陽高新區法院裁定準許撤訴。2024年7月24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至此,這起拉鋸了四年多的知識產權刑案,以被告人恢復清白告終。
2024年8月7日,澎湃新聞記者王健再次做出報道《民企老板涉假冒專利案:曾被羈押二百多天,重審期間檢方撤訴》。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36459
澎湃新聞的報道披露:“辯護律師稱,這是一起刑事插手民事糾紛、侵害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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