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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股東在投資過程中,為了避免風險,會跟目標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股東對目標公司投入的資金,無論目標公司盈虧,其在投資期間均享有固定投資收益,即“固定收益條款”。但是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應是共擔風險,對于股東約定收取“固定收益”條款,應當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
經典案例
2002年1月3日,甲與A公司簽訂出資協議,甲向A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20%的股份。雙方約定甲每年所獲出資回報與A公司經營業績無關;A公司給甲的出資回報固定為人民幣20萬元每年。
2004年12月,A公司改制,甲最終持有8%股權。2010年4月20日,甲與A公司又簽訂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實際分紅超過20萬元時,以實際分紅為準,該協議期限為三年。2009年—2015年期間,A公司決議分紅共九次,每年向甲分紅20萬。
2017年,甲認為A公司給其分配的利潤金額不對,按照其8%的比例,公司分配的金額已實際超過20萬,但A公司仍支付給甲20萬元。于是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補足分紅款。
法院認為,A公司每年的利潤分配決議中,利潤分配方案并未按照各股東的實繳比例進行分配,對于甲是按照固定利潤20萬元分配,其余股東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決議經包括甲在內的所有股東一致同意通過并簽字蓋章確認。決議符合全體股東的意思自治,合法有效。就甲主張的異議期間的分配,A公司在該期間做出的利潤分配決議甲已同意并簽字確認,也從未提出異議,該實際分配方案與2002年一致。其要求按股權比例分取紅利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風險提示
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依法享有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潤的權利。對于分紅比例,法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除外。即若股東約定了其他的分紅方式,按照約定的為準,若股東對分紅存在異議的,應在股東會決議時及時提出,否則股東同意并在利潤分配決議上簽字確認后,分紅方式將按決議進行確定的進行。
公司治理建議
股東約定固定分紅時,應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我們建議;
1、與公司約定固定分紅存在無效風險
股東投資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東,應是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包括虧損的風險,和投資款折損甚至完全滅失的風險。股東與公司約定固定收益條款后,在公司無利潤可分配時,公司仍需要向股東分配利潤,那么如果公司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提起訴訟,法院將會以該約定風險收益不對等, 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判決該約定無效。
2、與公司約定可調整投資協議條款
若股東與公司主體簽訂投資固定分紅協議,那么為防止約定無效,雙方可在投資協議中約定“若小股東當年分得的利潤不足20萬元的, 不足部分由第二年利潤補足, 即第二年小股東應分得的利潤為20萬+去年未分的利潤”。此種約定不會損害公司利益,亦不違背無盈不分原則。
3、與股東約定固定分紅
如上述所說,當公司可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分紅時,或根本沒有利潤時,向股東支付固定分紅,會縮減公司注冊資本。這種情況下,分紅的行為會成為一種變相的抽逃出資,會存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是股東可以與公司的大股東簽訂協議,由大股東來支付,不會涉及公司涉及公司和債權人利益,那么不會被判決無效。關于分紅還可閱讀《》【公司法研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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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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