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A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冊資本500萬元,股東甲(認繳300萬元)、乙(認繳200萬元)約定出資期限為5年。2024年,A公司因經營不善欠付B公司貨款150萬元,經法院強制執行后無可供執行財產。B公司調查發現:
甲未實際出資:甲認繳的300萬元未到賬,卻將股權轉讓給丙(無出資能力),并隱瞞公司資不抵債的事實;
乙抽逃出資:乙將200萬元轉入公司賬戶后,3日內通過關聯交易轉出至其控制的C公司;
董事失職:A公司董事丁未核查股東出資情況,亦未催繳出資。
B公司遂起訴甲、乙、丁,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判決:
甲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甲轉讓股權時已知公司資不抵債,屬濫用期限利益逃避債務,需在未出資的300萬元范圍內對B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乙返還抽逃出資:乙轉出資金無合理理由,構成抽逃出資,應向A公司返還200萬元及利息;
丁承擔連帶責任:董事丁未履行催繳義務,導致公司損失,對甲未出資部分承擔20%的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公司法》第48條(非貨幣出資評估)、第51條(董事催繳義務)、第54條(加速到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瑕疵股東責任)、第14條(抽逃出資責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請求權基礎
補足出資請求權
依據: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負有資本充實責任(《公司法》第49條),公司可直接要求其補足出資,且該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
案例延伸:若公司怠于追繳,其他股東可代位訴訟(如乙可起訴甲補足出資)。
違約責任與失權程序
違約責任:股東間協議或章程構成合同關系,守約股東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逾期利息)。
失權制度:新《公司法》第52條允許公司催繳后剝奪未出資股東的股權,但需經股東會決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股東以債權抵銷出資義務需謹慎!若公司已喪失償債能力,抵銷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優先受償,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公司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
補充賠償責任
依據:瑕疵出資股東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
限制:債權人需先證明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如終結本次執行裁定)。
加速到期與股權轉讓責任
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54條簡化條件,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轉讓方責任:原股東惡意轉讓未屆期股權的,需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88條)。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債權人對董事的索賠需證明因果關系。例如,董事未催繳出資導致股東喪失出資能力,才需承擔連帶責任。
三、其他主體的責任邊界
發起人連帶責任
范圍限定:僅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對“設立階段未實繳出資”承擔連帶責任,認繳出資未到位不適用(《公司法》第50條)。
董事/高管賠償責任
過錯歸責:董事未履行核查催繳義務且造成損失的,按過錯比例賠償(《公司法》第51條)。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結合公司章程、出資協議及交易背景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制定針對性方案。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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