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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抵押房屋的轉讓需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障。北京通州一起案件中,購房者全款購買已抵押的商品房后,因抵押權未滌除無法辦理產權證,遂起訴要求開發商及抵押權人協助過戶并解除抵押。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房者訴求,明確開發商和抵押權人需配合辦理抵押滌除及權屬轉移登記。這起案件為抵押房屋交易中的權利平衡提供了重要法律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峰(購房者)
被告:丙公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丁公司(原抵押權人)、戊公司(債權受讓方,實際抵押權人)
涉案房屋:通州區一號房屋
(二)爭議焦點
陳峰作為購房者是否有權要求滌除房屋抵押權并辦理過戶?
丁公司、戊公司作為抵押權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解除抵押?
丙公司逾期交房是否應支付違約金?
(三)事件經過
2020 年 10 月 20 日,陳峰與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通州區一號房屋,總價款 449.61 萬元,首付款 180.61 萬元,貸款 269 萬元。合同明確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給丁公司,丁公司出具聲明同意丙公司銷售抵押范圍內全部房屋。
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實際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交房,逾期 26 天。陳峰依約支付全部房款(含貸款),丙公司認可收款并交付房屋,但因房屋仍登記抵押(抵押權人丁公司,后債權轉讓給戊公司,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無法辦理產權證。
2021 年 9 月,丁公司將對丙公司的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戊公司,登報公告債權轉讓事宜,但未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丁公司仍為名義抵押權人。陳峰起訴要求:丙公司協助辦理過戶;丁公司、戊公司滌除抵押;丙公司返還產權代辦費 800 元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1.21 萬元。
丙公司辯稱:同意過戶和滌除抵押,但代辦費因需辦理貸款抵押不同意返還,逾期交房應扣除 90 天疫情影響期。丁公司主張:已轉讓債權,僅為名義抵押權人,非適格被告,正協商抵押變更。戊公司辯稱:陳峰未充分證明支付全款,部分房款可能涉及債務抵銷,不應優先保護抵押權,且發票不能證明實際付款。
二、案件分析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認定
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清晰明確:
合同有效的基礎:丙公司與陳峰簽訂的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丁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銷售抵押房屋,合同已向陳峰披露抵押情況,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購房者的合法權利:陳峰已支付全部房款(有轉賬記錄、貸款放款憑證及丙公司收款確認),實際接收房屋并占有使用,作為合法購房者有權要求辦理產權過戶。
(二)抵押滌除的條件與義務主體
法院支持滌除抵押的核心依據:
抵押權人的同意轉讓后果:根據《物權法》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對已轉讓房屋喪失物上追及力,僅能對轉讓價款主張權利。丁公司已聲明同意銷售全部抵押房屋,應視為放棄對已售房屋的抵押權,需配合滌除抵押。
債權轉讓后的義務延續:丁公司將債權轉讓給戊公司后,戊公司成為實際抵押權人,雖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但仍受原抵押權人同意銷售聲明的約束,負有配合解除已售房屋抵押的義務。
房地一體原則的適用:房屋及對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一并滌除,丁公司、戊公司作為名義及實際抵押權人,均有義務協助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三)逾期交房違約金與代辦費的爭議處理
法院對費用爭議的處理體現公平原則:
逾期交房的免責認定:丙公司逾期交房 26 天,法院考慮疫情期間政府防控措施對施工的影響,認定 90 天免責期合理,逾期天數未超過免責期,故不支持違約金請求。
代辦費的合理性判斷:雙方未明確約定代辦費是否包含貸款抵押手續費用,丙公司主張因需辦理抵押手續不同意返還,具有合理性,法院對返還代辦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協助陳峰辦理通州區一號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協助陳峰辦理上述房屋及對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駁回陳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的風險防范要點
核查抵押信息:簽訂合同前需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抵押狀態,要求開發商提供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證明,避免購買未經同意轉讓的抵押房屋。
留存付款憑證:通過轉賬支付房款的需保留銀行流水,貸款支付的需留存放款憑證,確保能證明已支付全部房款,應對抵押權人對付款真實性的質疑。
及時主張權利:收房后密切關注產權證辦理進度,發現抵押未滌除的,及時書面催告開發商及抵押權人,必要時通過訴訟維權,避免抵押權長期未解除導致產權懸空。
(二)開發商的合規義務
全面披露抵押情況:預售合同中必須明確列明抵押類型、抵押權人、抵押期限等信息,不得隱瞞抵押事實,否則可能構成欺詐。
主動協調抵押滌除:房屋銷售后應及時將房款用于清償債務或提存,主動與抵押權人溝通辦理已售房屋的抵押注銷手續,避免因抵押未解除影響購房者辦證。
明確費用約定:對產權代辦費等收費項目,需在合同中明確用途、是否可退還等內容,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糾紛。
(三)抵押權人的權利行使邊界
同意銷售的法律后果:抵押權人出具同意銷售聲明后,視為放棄對已售房屋的抵押權追及力,不得再以抵押權對抗購房者的過戶請求,應配合辦理抵押注銷。
債權轉讓的手續完善:轉讓抵押債權時,應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避免因名義抵押權人與實際權利人不一致導致履行障礙;即使未辦理變更,實際抵押權人仍需受原抵押權人承諾的約束。
付款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質疑購房者未支付全款的,需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虛假付款或債務抵銷損害抵押權的情形,僅憑猜測或個別案例不足以否定購房者的付款事實。
(四)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免責適用
逾期交房的合理免責: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施工延誤的,開發商可主張合理免責期,但需證明延誤與疫情的直接因果關系,且免責期應與實際影響天數相當(本案 90 天免責期因逾期僅 26 天而全額免責)。
約定與法定的平衡:合同未約定疫情免責條款的,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酌情認定免責期,但開發商需及時通知購房者延誤情況并提供政府管控文件等證據。
本案中,法院既尊重了抵押權人的合法權利,又充分保護了購房者的生存權和居住權,明確了 “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即需滌除抵押” 的裁判規則。購房者在購買抵押房屋時,應確認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書面文件并留存付款憑證;開發商和抵押權人則需遵守誠信原則,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共同維護商品房交易的正常秩序。唯有各方依法履行義務,才能減少抵押房屋交易中的糾紛,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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