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四 種:個人額度互轉
1、一般過程及成本
“個人額度”互轉,又稱“螞蟻搬家”轉匯,一般指多個個人將各自年度內未使用的外匯配額轉讓給需要大額外匯的個人。具體來說,需要大額外匯的個人先將等值人民幣轉至其他個人的銀行賬戶,然后這些個人用這筆人民幣按年度限額購買外匯,再將購買的外匯轉回給需要大額外匯的個人。因為每個人都有5萬美元的年度限額,所以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合法地進行大額的資金轉移。
然而,這種方式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和信任,因為涉及到多個個人之間的資金轉移。此外,因為涉及多次的資金轉移,可能產生一些額外的銀行手續費和匯率風險。
2、優缺點
優點:在理論上,可以避開個人年度5萬美元的外匯限額,從而進行大額的資金轉移。
缺點:這種方式需要多個個人的配合,并且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額外的銀行手續費和承擔匯率風險。
3、常規法律風險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匯發〔2009〕56 號)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也被稱為“螞蟻搬家”,并可能被列入“關注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內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并可能面臨進一步立案處罰。具體行為包括: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分拆結售匯行為。
因此,采用螞蟻搬家式互轉外匯會違反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此類行為將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對于涉嫌分拆結售匯行為的個人,除了上述的限制換匯額度的處罰外,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進行外匯交易。嚴重者,除了可能被列入“關注名單”,取消兩年的5萬美元購匯額度外,還可能面臨逃匯金額30%左右的罰款,以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刑事法律風險
最后,在具體刑事法律風險中可能導致如下罪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這種“個人額度”互轉的方式被用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那么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例如,如果一人明知資金來自犯罪活動(如販毒、貪污等),卻通過“個人額度”互轉的方式將資金轉移或存儲,從而遮掩這些資金的來源。
(2)洗錢罪:同樣地,如果“個人額度”互轉的方式被用于洗錢,即掩飾或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那么可能構成洗錢罪。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者可能會利用多個人的年度外匯購匯限額,通過多次小額的資金轉移,以此來混淆資金的來源和流向。(3)非法經營罪:如果在沒有相關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個人額度”互轉的方式進行大額的資金轉移,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個人在外匯管理方面有嚴格的規定,超出個人年度5萬美元的外匯限額進行資金轉移,是被嚴格禁止的。
(4)騙購外匯罪:關于“個人額度”互轉,即“螞蟻搬家”,此種方式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利用每個人的個人外匯配額,但其本質上可能構成騙購外匯罪。這是因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個人年度外匯限額的規定,并且可能涉及到使用偽造、變造的單據或者重復使用單據等手段來獲取額外的外匯,這完全符合騙購外匯罪的定義。
例如,被告人陸某某被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犯騙購外匯罪。檢察院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初,陸某某欲將人民幣975.46萬元匯往加拿大,但由于個人和家人的外匯賬戶額度有限無法匯出,所以找來朋友林某商議解決方法。兩人尋求多個其他個人賬戶,商定將這些錢分拆至多個賬戶,再以留學交學費和旅游等名目購買外匯后匯出。通過這種方式,他們共購匯30筆,金額合計186.84萬澳元,折合138.66萬美元。國家對于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年度總額內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同時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被告人陸某某的上述行為造成了國家外匯資金流失138.66美元,侵犯了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陸某某成立騙購外匯罪。
5、法律條文引用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后,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三)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后,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四)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后,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六)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3.《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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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制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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