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種種原因,或單獨向保險人承諾放棄索賠,或簽署理賠協議放棄部分權利。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權利義務的終結,因為偶爾有被保險人又會再次向保險人主張曾被放棄的權利。被保險人放棄索賠后,保險公司還需擔責嗎?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判例,至于司法如何認定,還要根據具體情形。
近日,孫廣軍律師成功辦結了一起因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主張權利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對于被保險人再次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并未支持。
案情摘要:2021年某日,某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案涉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一起事故造成案外人受傷。2022年某日,被保險人、案外人向保險人提供賠償協議一份,內容為“……申請保險公司將醫療費支付給被保險人賬戶……,后續因賠償產生的任何糾紛與保險公司無關。”一周后,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理賠協議書,內容為“某保險公司同意給付被保險人某公司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意放棄該保險合同項下其它所有與本次保險事故相關之權利……”2023年某日,被保險人再次向保險公司主張其曾放棄的權利,溝通無果后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在賠償協議中明確后續因賠償產生的任何糾紛與保險公司無關、理賠協議書中約定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放棄該保險合同項下其他所有與本次保險事故相關之權利,被保險人在兩份協議上蓋章,被保險人未能提供賠償協議、理賠協議書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充分證據,被保險人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案涉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權利已得到處分,被保險人認為條款顯失公平,可依法請求撤銷,但被保險人未主張。本案被保險人再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被保險人放棄該保險合同項下其他所有與本次保險事故相關之權利的行為,無證據證明非被保險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保險人認為上述兩份協議顯失公平,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鑒于本案已有充分證據和理由駁回了被保險人的訴訟請求,故對于被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本院不再理涉。
對于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司法認定,往往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以下是本人總結的幾個主要方面。
首先,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明確且自愿。
其次,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再者,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行為是否有顯失公平等可撤銷情形,以及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行為是否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保險人已經放棄了向保險人主張權利,但如果被保險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保險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法院可能會認定被保險人放棄權利的行為無效。
在具體實踐中,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行為進行司法認定。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在放棄向保險人主張權利之前,應當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謹慎權衡利弊,考慮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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