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刑事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以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紅耳彩龜,予以沒收。
易某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圖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駕車經口岸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從該車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
經鑒定,上述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彩龜(又稱巴西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000元。
圖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易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易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人員及各界群眾四十余人旁聽了宣判。
圖源:海關發布
紅耳彩龜(又稱巴西龜)屬我國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原產于美國南部及墨西哥東北部,但由于人為引入,現已廣泛分布于亞洲、非洲、歐洲和美洲等地。
作為雜食性動物,紅耳彩龜捕食魚、蝦、螺等多種動植物,是世界公認的生態殺手,最為明顯形態特征為眼后兩側各有一長條形紅色斑塊。
由于其強適應性和繁殖能力,紅耳彩龜已成為一種全球性入侵物種,對引入地的生態環境安全和生物多樣性構成嚴重威脅。(以上來源:光明網)
對此,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釋義》如此解釋:
1.“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等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中有關外來物種安全和制度的規定。有關部門規章對國家規定有關條款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的,根據情況,違反該具體規定的也可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我國涉及外來物種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國境衛生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對防范外來物種入侵作了原則性規定。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工作的意見》,對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調查、預警和應對機制作了規定,并要求及時調整禁止進境動物、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名錄和禁止進境物名錄。2005年原國家林業局制定《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規定了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許可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2020年通過的《生物安全法》及其有關配套規定對外來入侵物種的防范和管理,以及名錄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和全面的規定。引進、處置外來物種應當依照包括上述法律法規在內的“國家規定”確定的條件、程序和要求進行。
2.關于“外來入侵物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實行名錄制管理。2003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訂發布了《中國第一批外來入侵物種名單》,包括解放草、水花生、飛機草、水葫蘆等植物,以及蔗扁蛾、美國白蛾、非洲大蝸牛、牛蛙等動物。《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范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下一步,有關方面還將制定統一的、明確的外來入侵物種目錄及其管理辦法。
3.本罪行為是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處置外來入侵物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該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除了上述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中的“引進”主要是指從國外非法攜帶、運輸、郵寄、走私進境等行為。“釋放”、“丟棄”是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行為,包括經過批準引進的物種,在進行實驗研究等之后予以非法野外放養或者隨意丟棄的情況。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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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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