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能不能安排員工停職反省、待崗學習?員工涉嫌違紀能不能停職調查?員工以不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是否支持?
沒有法律依據
原勞動部《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用停工、停職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有法律、法規依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職檢查期間扣發工資和生活費的做法?!?/p>
由于此規定已經失效,因此對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違紀勞動者進行停職待崗處分,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
依據規章制度執行
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當法律沒有規定,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進行約定,停職作為用人單位懲戒處分的一種手段,當勞動者嚴重違紀時,用人單位對其安排停職具有合法性。
停職待崗的合理性要件
(1)停職待崗作為僅次于辭退的嚴重懲戒措施,應當在員工的違紀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才具備合理性,員工的一般違紀行為不可濫用停職待崗處罰;
(2)對于員工的違紀事實應當事實明確、證據充分,并非一定需要員工簽字確認,如果規章制度中有明文規定,當滿足合理性要件時,用人單位有權對違紀勞動者進行停職待崗。
(3)對于停職的時間應當有明確且合理的規定,可以根據其違紀程度規定一定期限的停職處分,如果對員工停職的時間過長,且未告知復職期限,剝奪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容易構成未提供勞動條件。
(4)因員工過錯被停職待崗,員工未提供勞動,單位可以不支付全額工資,但員工的基本生活應當得到保障,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標準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5)對于員工違紀行為或過錯通常是由用人單位的行政部門作出,對于事實或過錯程度認定不清也有可能,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當給予員工申訴的渠道,降低發生糾紛的風險。
【案例解析】
(2024)渝民申631號
李某是重慶市某公司機電三組員工,2022年8月9日,公司進行突擊檢查,在機電三組的雜物柜中發現了李某私自留存的3L未開封的機油。
經過公司詢問,李某承認了這些機油是來源于客戶保養車輛后剩余的,自己保留下來是想給自己的車更換。
對此,李某書寫了一份檢討書承認自己的錯誤,承諾以后工作中剩余的機油都交于客戶或公司處理。
對于李某的違紀行為,公司依據《員工獎懲辦法》規定對李某作出了停崗學習的處理,導致李某8月份工資只有1985.24元。
9月6日,李某向公司郵寄《被迫離職通知書》,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李某書寫的檢討書,確認其私自保留客戶車輛保養剩余機油,想用于自己的車輛更換,公司依據《員工獎懲辦法》的規定對李某進行停崗學習的處理不違反法律規定。
李某在一個月停崗學習期屆滿前,以公司未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李某要求公司應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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