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在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發生一起聚眾涉惡案,為了勸架,張復生遭多人毆打,并被用鐵棍擊中頭部,后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但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卻未經過傷情檢驗,僅憑一份文證檢驗書和一份不僅隱瞞傷情而且還沒有鑒定人簽名的虛假鑒定定性輕傷。但后又有多份判決書采信了9顆傷牙、面部變形及張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傷傷情。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15條規定:牙齒折斷脫落7個以上構成重傷。而據張復生目前的口腔全景篇顯示,其因此次傷害已更換了19顆牙齒,還有1顆掉牙未治,因治療一顆傷牙要累及二顆旁牙,共計更換了20顆牙齒,這顯然不是輕傷,而據此認定是輕傷的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為何20年了,但卻始終無人糾正。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寶坻法院刑庭的該份判決為何對用鐵棍擊人頭部,造成重傷重殘的涉惡犯僅判一年,請問這依據的是哪條法律?這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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