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鏈文叔,你的困難,我來解決
用智慧詮釋真相,讓公正照亮人間
信任是前提,理解是關鍵,付費是尊重
很多人說線下交易全程使用現金買賣不容易收到黑資,會很安全,但其實不然, 在文叔的認知里面現金交易僅僅是相對于銀行賬號收款不會凍卡而已,雖然不會凍卡但是仍然會帶來其它風險,比如被別有用心的人提前布局,掉入另一個坑。
從法定意義上來說現金當然也是存在有黑資的,只不過現金交易過程中并不像轉賬交易會在銀行系統中留下交易記錄等痕跡,現金交易的過程中會完全脫離在監管視線之外,不容易追蹤,也不會凍卡。但是并不代表你賣U收到的現金就不是黑錢,現金從銀行取出來點鈔機都會記錄每張鈔票的冠字號的,理論上來說黑錢存銀行你會存在凍卡風險,只是看叔叔愿意不愿意花那個警力在你身上而已。
在大額現金買賣U的過程中,往往你的交易的對手都是陌生人,而在這個交易過程中你的現金如何保管,交易雙方的交易地點,先錢還是先U?這些細節都要注意,這個時候有些人就會說,我交易過那么多次都沒有事,不要跟我抬杠,你沒出問題,哪是你幸運好,只是代表你個人,不要用你那幸存者偏差的認知來跟文叔杠,而文叔的認知是在全網無數被騙被搶被盜的真實案例的分享中建立起來的。
常見的線下現金買賣虛擬貨幣騙局
924 通知所帶來的另一個影響,就是涉幣刑事控告的難度越來越大,線下交易 U 被詐騙,被害人去報案,公安機關往往以虛擬數字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為由,不予受理立案。
既然如此,我們不妨轉變一下思路,把我了解到的線下買 U 詐騙的套路做個匯總,揭秘線下買賣u的騙局,參考反電信詐騙的思路,把“防”挺在前面。
話不多說,直接上內容,為了方便閱讀,我們把買 U 方稱為甲乙丙丁,賣 U 方稱為 ABCD。
場景一
甲在境外聊天軟件中發布買 U 信息,A 看到信息后主動和甲聯系,雙方商量好交易時間和地點,A 到場后才發現來的是乙,甲和 A 說臨時有事來不了了,讓乙幫忙到場交易,讓 A 給甲轉 U,甲收到 U 后,乙給 A 現金。當 A 按照甲提供的地址轉完 U 后,甲否認收到 U,乙拒絕向 A 支付現金。
場景二
甲在境外聊天軟件中發布買 U 信息,A 看到信息后主動和甲聯系,雙方商量好交易時間和地點,A 到場之后發現同時有甲乙丙多人,甲稱其只是中間人,真正買 U 的是乙或丙,讓 A 按照乙或丙提供的地址轉 U,A 按照地址轉 U 后,乙丙稱沒有收到,轉丟了,火速離開現場,留下甲和 A 在現場撕逼。
場景三
甲和 A 約定線下交易 U,到現場后,A 先對甲進行驗資,沒問題后準備交易時,甲提出怕 A 的 U 有問題,要求 A 下載檢測軟件(掃碼或 DApp),A 下載后經過查驗,發現軟件顯示 U 有問題,甲以 A 的 U 有問題為由拒絕交易,事后 A 發現自己的 U 被盜,而整個過程中,A 無法證明檢測軟件是甲讓其安裝的。
場景四
甲在聊天軟件中看到 A 賣 U,價錢比較合適,雙方約定交易時間地點線下交易,甲到場后,發現 A 沒有來,A 謊稱讓自己的這個那個親戚朋友同學發小 B 來交易,B 對甲驗資完成后,甲給 A 發地址過去,一會 A 將轉 U 截圖發給甲,顯示已經轉賬成功,B 火速將錢搶過來,而甲并未收到該筆轉賬。
以上是案例總結,你可以舉一反三,避免被騙,大家只需要記得一句話,事出反常必有妖,那些主動加你好友,朋友圈天天曬現金的人,絕大多數都是騙子,這就和干殺豬盤的人游艇高爾夫夜總會打造高端人設是一個道理,同時也鄭重警告騙子,現已有線下交易u被判詐騙罪的生效判決,按照北京地區詐騙罪的量刑規則,六萬以上屬數額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五十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騙人之前,想想自己能否承受漫長的刑期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是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對于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4、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綜上所述進行概況:
①、虛擬貨幣在國內定義就是一種虛擬商品,與游戲幣、Q幣等類似,個人交易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不涉及犯罪的,但你騙取商品就屬于犯罪。
②、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且在不違背公序良俗(違法犯罪用途)的前提下,公民之間的虛擬貨幣買賣合同關系,并不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你在不利用虛擬貨幣參與違法犯罪的上下游中,不做違法的事,你的交易可以是商品買賣合同關系的一種合法行為,幣只是一個工具,你用來做壞事你就是違法,你單純的交易不涉及任何違法用途,你就不違法,當然,交易過程中你能提供各種證據,來證明你的交易過程不涉及違法犯罪。
且行且珍惜!
我是文叔,關注幣商事務所,專注加密圈法律法規,銀行卡司法凍結、兩卡懲戒申訴、幣商OTC、安全出U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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