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敘州區,女子盧某和朋友相聚,酒足飯飽后,醉酒的盧某在朋友的提議下,和朋友一起來到某休閑會所,按摩放松。
當晚,女子盧某被安排在808房間,按摩結束后,她便留在該房間休息,打算第二天酒醒后再離開。
半夜三點多鐘的時候,女子盧某內急,便走出房間上廁所,回來時,迷迷糊糊地走錯了房間,進入了隔壁806號房。
女子盧某進入806號房間后,來到床邊,掀開被子倒頭就睡,沒有注意到床上還躺著男子羅某。
同時在房間里的,還有會所里的女按摩技師,當時正在給男子羅某按摩,她見女子盧某進來后直接上床睡覺,以為是男子羅某的朋友,便識趣地問男子羅某是否需要繼續按摩,羅某答復不需要后,她便離開了。
按摩技師離開后,男子羅某先是試探性地推了女子盧某幾下,見她沒有反應,遂趁其醉酒之際,強行侵犯了她。
期間,女子盧某曾有過反抗,終因酒后無力,反抗未果。
第二天早上,女子盧某醒來,發現自己和一個陌生男子共處一室,便質問男子羅某為何在她的房間里,當得知自己半夜進錯了房間,被羅某侵犯后,非常生氣,二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吵。
會所工作人員發現兩人在爭吵后,擔心出事,便打電話報了警,隨后,男子羅某被趕來的警察帶走。
男子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當晚事情的發生經過,但是,他堅稱女子盧某是自己進入他的房間里的,雙方發生關系,女子盧某沒有反抗,是自愿的,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為此,公安機關調取了事發時,該會所內的監控視頻錄像,委托法醫,對女子盧某的身體,進行了檢查,獲取了充分的證據。
最后,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男子羅某趁女子盧某醉酒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依法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案例來源,四川宜賓敘州區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
酒吧撿尸,就是強奸。
女子酒醉人事不知,失去認知能力,此時即使女子主動與男人發生性關系,事后如果女子追究,男子大多被判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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