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意見
冀自然資發〔2024〕2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然資發〔2023〕57號)、《》(自然資辦發〔2024〕39號)有關要求,全面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切實維護國有資源出讓收益,有效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是指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及其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等,在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進行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因工程施工行為而產生的,有利用價值的,除該工程建設自用以外的砂石料。
二、處置主體
市本級所轄各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指定有關部門或成立專門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具體承辦,剩余砂石料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并按照“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詢”的原則,統一運輸、統一存儲、統一銷售。
三、處置程序
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除自用(簡單加工后用于本項目縣域內主體工程、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砌筑工程、排水防護附屬工程等所需的砂石料)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一)確定剩余砂石料量。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設計應明確該工程建設動用砂石料的總量、自用量和剩余量。在項目施工前,項目主管部門應依據已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復核施工圖紙工程量,科學合理確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將有關情況函告承辦單位。經縣級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產生剩余砂石料的,應報上一級項目主管部門確認剩余砂石料量。工程建設項目因選址變更、地質條件變化、設計變更等確需調整剩余砂石料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按程序重新確認并函告承辦單位。
(二)制定處置方案。承辦單位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等相關單位根據確定的剩余砂石料量,結合工程施工管理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剩余砂石料處置方案,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將批準后的處置方案抄送項目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等相關單位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剩余砂石料處置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
1.明確施工建設的平面范圍、地塊豎向控制高程、平整終了要求等內容。
2.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產生砂石料總量、自用量、剩余量。
3.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建設時間期限。
4.明確剩余砂石料使用臨時用地或存量建設用地存放地點及移交等相關要求,具體事項由承辦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協商確定。
5.明確剩余砂石料處置方式以及砂石料工程量合理誤差的調價機制。
6.明確是否跨縣域調撥、調劑剩余砂石料(僅限同一工程建設項目)。
7.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辦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工作責任和監管職責。
8.明確不按照處置方案和合同約定要求出現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
(三)確定出讓底價。公開交易前,由承辦單位通過公開方式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資產評估準則等相關規范標準,對剩余砂石料出讓價格進行綜合評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出讓底價。
(四)組織實施交易。符合交易要求的,承辦單位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將剩余砂石料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原則上以公開拍賣競價方式進行交易。
(五)簽訂處置合同。承辦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與買受人簽訂剩余砂石料買賣合同,合同應明確競買時間、交接要求、財政賬戶、支付方式、雙方的權責以及違約處理、法律救濟等內容。
四、處置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的責任主體,要建立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財政、行政審批、公安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項目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建設(施工)方案施工,嚴禁違規動用砂石料。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違法線索移送等工作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順利開展。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工程中涉及剩余砂石料處置的,相關部門要指導市縣嚴格編制論證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科學合理確定動用砂石料的總量、自用量和剩余量。
(二)規范交易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價格評估活動,確保評估價格客觀、真實、合理。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前,承辦單位不得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嚴禁交易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必須單獨交易,不得合并交易,便于追溯可查。同一建設項目需跨縣域調撥、調劑剩余砂石料仍用于該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產生剩余砂石料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自行處置。剩余砂石料處置收入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規定,全額上繳本級財政國庫。
(三)明確違法違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采礦行為:①除經批準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類基礎設施、線性工程外的其他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產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遺留砂石料,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或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情形,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②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采挖砂石擅自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建設項目;③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或項目方將剩余砂石料以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等方式擅自處置;④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超出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礦產資源;⑤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項目方占有;⑥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規處置砂石料行為:①剩余砂石料銷售數量明顯超出處置方案明確數量;②剩余砂石料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③剩余砂石料銷售收入未全額納入本級財政國庫;④工程建設項目未動工先行交易、違規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違規插手和干預價格評估等其他違規處置情形。
(四)強化監督檢查。市、縣(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的巡查監管,對違法采礦問題嚴肅查處,對違規處置砂石料問題及時糾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省自然資源廳要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針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地區,綜合運用公開通報、集中約談、掛牌督辦、拍攝專題片等手段,全面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監督管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全面規范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料處置工作。雄安新區管委會參照執行。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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