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主任 鄧楚開
尊敬的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按照厚啟所的要求,要站起來講,我就站到屏幕前來與大家分享。
前面徐權峰律師在分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的辯護經驗時,講到要運用產品質量的國家標準問題,但沒有具體展開。下面結合自己辦的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具體講講產品質量國家標準在刑事辯護中的運用。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結果
我辯護的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G某所在的企業利用從法國進口的XO白蘭地酒液和向H某購進的白蘭地酒液,單獨灌裝或者按比例混合調配成朗奈XO,杜萊卡XO,洛斯歌XO,邦樂寶XSOP等白蘭地品牌進行銷售。同時根據幾個被告人的供述及一個被告人的筆記本記錄,認定被告人G某從H某處購進用于調配朗奈XO的酒液屬于VSOP級別白蘭地,未達到國家標準所規定的XO白蘭地六年橡木桶陳釀酒齡要求。一審法院就此認定涉案白蘭地酒屬于偽劣產品,進而以此為依據判決G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運用《白蘭地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政法進行辯護
如果僅僅形式地理解刑法條文,被告人用XO級別白蘭地酒液與VSOP級別白蘭地酒液混合調制的酒液,標注為XO級別白蘭地酒進行售賣,認定其行為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從而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似乎沒有什么問題。
在辯護過程中,除了明顯的鑒定問題之外,我同時把目光轉向了產品質量標準,以及規范產品質量標準的法律,并據此找到了兩個辯點:
1.即使認定被告人從H某處購進的用于調配朗奈XO的酒液屬于VSOP,也不能說明涉案的朗奈XO屬于偽劣產品
《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對白蘭地酒的產品質量標準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該標準第5條規定,白蘭地XO級別必須符合感官要求,也要符合理化要求。感官要求上,要求酒液外觀澄清透明、晶亮、無懸浮物、無沉淀,色澤呈金黃色至赤金色,具有和諧的葡萄品種香、陳釀的橡木香、醇和的酒香,香氣幽雅濃郁,口味要求醇和、甘冽、沁潤、細膩、豐滿、綿延,具有本品獨特的風格。理化要求上,要求酒齡達到6年及以上,酒精度達到36度以上,非酒精揮發物總量達到2.5以上,銅含量小于6mg/L。根據標準第3.2規定,酒齡是指白蘭地原酒在橡木桶中陳釀的時間。
同時發現,根據《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調制白蘭地也屬于白蘭地的一種。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第4條“產品分類”規定,白蘭地酒按原料分為:a)葡萄原汁白蘭地;b)葡萄皮渣白蘭地;c)調配白蘭地。
《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第3.1.3規定,調配白蘭地是指以葡萄原汁白蘭地為基酒,加入一定量食用酒精等配制而成的白蘭地。也就是說,對于調制白蘭地,可以在葡萄原汁白蘭地的基礎上,加入食用酒精進行調制。而無論什么級別的白蘭地酒,都屬于食用酒精。在本案中,G某所在企業以XO級別的葡萄原汁白蘭地為基酒,加入一定比例的其他白蘭地進行調制,是一種調制白蘭地的行為,通過這種調制行為,形成了XO級別的調配白蘭地,而不是葡萄原汁白蘭地。但是,XO級別的調配白蘭地,也是XO級別的白蘭地。因此,涉案白蘭地酒不是偽劣產品,G某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即使認定涉案朗奈XO未達到國家標準,G某的行為也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特別注意到,《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前言”明確:“本標準與GB11856-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標準屬性由強制性標準調整為推薦性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币簿褪钦f,只有強制性標準才是必須執行的標準,推薦性標準只是國家鼓勵采用的標準。
作為一條基本法律常識,刑事犯罪是一種嚴重違反國家強制規范的行為,僅僅不符合國家推薦性標準的行為,并不違反強制性規范,無需承擔強制性法律后果,當然不構成犯罪。
基于此法律常識,對于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法律規定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要求與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毕鄳?,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產品,國家是允許生產、銷售的。換言之,生產、銷售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產品,是為國家法律所允許的行為。
既然生產、銷售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產品是法律所允許的,這類行為就不是違法,更不會是犯罪。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倍a、銷售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產品,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焙芮宄?,只對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才要依法進行行政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產品的行為,不能予以行政處罰,根據當然解釋,一個行政法都不能處罰的行為,更不可能構成犯罪。
在該案中,雖然 G某所在企業生產、銷售的白蘭地酒在產品上標注采用《白蘭地國家標準》(GB/T11856-200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也只要承擔民事責任,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非常明確,只有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才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理。而并未規定,對于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要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查處。也就是說,企業在自己的產品上標注采用推薦性標準的,如果實際上達不到該標準,按照《標準化法》的要求,只需要承擔民事違約責任,既不應追究行政責任,更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案件結果及啟發
除了從實體上進行辯護外,我們同時從程序上提出了一、二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的辯護。后來,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返回重審。
從這個案件的辯點尋找過程可見,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的視野與思維非常重要,要跳出刑法來看刑法,要有一種立體思維,要動用刑法前后左右各種其他法律資源來審視刑法規定,來分析案件。其中,產品質量國家標準的性質及相關行政法的運用,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的辯護中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
以上分析與思考,供大家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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